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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合规实操手册 绿色合规的刑事底线 广州污染环境罪案件律师

2025-12-1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0人看过举报

污染环境罪合规实操手册(2025版):绿色合规的刑事底线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是环保监管趋严背景下企业高发的刑事风险,核心打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覆盖工业生产、废物处理、工程建设、跨境贸易等全经营场景。2025年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刑事保护白皮书》显示,此类犯罪已呈现“专业化、隐蔽化、跨界化”特征,尤其在化工、电镀、印染、矿产开采等行业,“偷排工业废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高发——某化工企业通过暗管向河流偷排含重金属废水,造成周边水域生态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的案例,凸显了环保刑事合规的刚性要求。本手册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监管政策,提供全流程可落地的合规防控方案。

一、核心界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2025年最新)

(一)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

2025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边界,核心区分标准如下:

违法程度:行政违法表现为轻微超标排放、未按规定备案等,未造成实质性污染后果,通常面临罚款、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刑事犯罪需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如排放有毒物质超标3倍以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

主观恶性:行政违法多因环保设施维护不当、操作失误等过失导致,无刻意逃避监管的意图;刑事犯罪则表现为企业明知违法仍故意实施污染行为,如私设暗管偷排、篡改监测数据、转移危险废物至无资质单位处置等。

危害后果:行政违法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可通过简单整改恢复;刑事犯罪已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不可逆损害,或引发群体性健康风险。

(二)2025年最新刑事立案标准(“严重污染环境”认定)

根据2025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予立案追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或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造成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轻微伤的,或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注: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多次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未经处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计算。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避免错认风险)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污染环境罪核心是“故意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侵犯的是生态环境法益;重大责任事故罪核心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如环保设施爆炸引发污染,侵犯的是生产安全法益,两者以主观意图和行为核心为区分标准。

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污染环境罪的废物包括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特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且无需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即可入罪,属于专门针对跨境环保犯罪的罪名。

二、事前预防:搭建绿色合规“防护网”

1.制定3大核心合规制度(可直接套用)

1)《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制度》

核心条款:

合规责任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是环保合规第一责任人,设置专职环保合规官(需具备环保专业背景),各生产部门负责人为分管区域环保合规直接责任人,形成“全员参与、分级负责”的合规体系。

污染防控要求:

废水处理:工业废水需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地方更严标准后,通过规范排污口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渗井等偷排行为;

废气处理:废气排放需配备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颗粒物、VOCs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更换过滤材料并留存记录;

固废处理:分类存放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如废酸、废碱、含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需存储在专用防渗漏仓库,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处置合同。

合规培训与考核:每年组织全员环保合规培训不少于4次,重点培训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环保设施操作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将环保合规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合规标兵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从严追责。

落地要求:制度经环保部门与法务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在生产车间、环保设施区域公示,全员签署《环保合规承诺书》。

2)《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细则》

核心目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故障导致污染排放超标

合规要求:

设施配置与验收:根据生产工艺和排污类型,配置符合标准的环保设施(如废水处理池、废气净化塔、固废存储设备),设施安装后需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运行管理规范: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要求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运行需24小时记录运行参数(如废水处理流量、药剂投放量、废气处理效率),运行日志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维护与检修:建立环保设施定期维护计划(如废水处理设施每月检修1次,废气净化设施每季度更换过滤材料),检修前需制定应急预案,避免检修期间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施故障时,立即停止对应生产环节,启动应急处理措施,待设施修复并检测达标后再恢复生产。

禁止性规定:严禁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严禁篡改环保设施运行参数、伪造运行记录;严禁通过旁路、暗管绕过环保设施排放污染物。

3)《危险废物与有毒物质管理准则》

核心条款:

危险废物识别与分类:组织环保合规官与技术人员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识别,确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存储位置、处置去向。

存储与运输规范:危险废物存储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存储期限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废物需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路线、安全责任,避免运输途中泄漏。

跨境废物管理:禁止进口境外固体废物用于生产,若因生产需要进口危险废物,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颁发的《进口危险废物批准证书》,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遵守跨境环保监管规定。

落地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每月由环保合规官审核,每季度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环保合规风险排查与人员管控

1)内部环保风险自查

自查维度:

设施风险:核查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参数是否符合标准,维护记录是否完整;

排放风险:核查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是否达标,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偷排、漏排隐患;

台账风险:核查环保合规台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监测数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情况;

资质风险:核查环保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

自查工具:制作《环保合规自查清单》,由环保合规官牵头,每月开展1次常规自查,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管理层。

2)关键岗位管控

任职要求: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环保合规官需具备环保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业资格,入职前开展环保合规背景调查,核查是否存在因环保违规被追责的不良记录;

轮岗与审计:环保关键岗位实行“两年一轮岗”制度,轮岗时进行环保设施操作、台账管理等工作交接审计;每年由外部环保检测机构开展1次环保合规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3.全员环保合规培训

培训对象:全员覆盖,重点针对生产车间员工、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管理层(每年至少4次专项培训);

培训内容:结合2025年典型案例(如“暗管偷排废水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讲解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环保设施操作规范、危险废物分类处置要求、应急处置流程,现场开展情景测试(如“环保设施故障时应如何处理”);

培训形式:线上微课(碎片化学习)+线下实操演练(如环保设施应急停机、危险废物泄漏处置演练),培训后签署《环保合规知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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