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 189 条)是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典型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票据的行为,多见于商业汇票承兑、支票付款、票据保证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 “票据到期无法兑付”“审批材料有瑕疵” 被指控,但 “票据有瑕疵” 不等于 “违法票据”,“审批失误” 不等于 “失职犯罪”。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聚焦核心争议点,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前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实务中以票据审批人员、柜员、支行负责人为主要追责对象。
主观故意: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主流观点认为包含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违法仍承兑、付款、保证,或因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违规操作。
客观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常见情形包括:票据要素不全、签章虚假、背书不连续、无真实交易背景等。
情节达标:入罪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个人)、100 万元以上(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个人 100 万元以上、单位 500 万元以上)对应更重量刑。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后者对象是贷款资金,侧重信贷审批违规;本罪对象是票据,侧重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环节的违规,两者针对的金融业务类型不同。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本罪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仅针对票据业务环节的失职行为。
与票据诈骗罪共犯的区分:若与票据诈骗行为人通谋,违规处理票据的,按票据诈骗罪共犯论处;本罪是单独实施的违规票据行为,无事前通谋。
二、核心辩护策略:精准击破指控要点
(一)策略 1:否定 “票据违法性”,主张票据合法有效
举证票据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票据原件、交易合同、背书记录等,证明票据的签章、金额、日期、背书等核心要素齐全且真实,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生效条件。
主张票据瑕疵系程序问题:若票据存在轻微瑕疵(如附件遗漏、签字顺序颠倒),举证未违反票据法强制性规定,且已事后补正,不影响票据效力,不属于 “违法票据”。
证明票据已正常兑付或受偿:提交兑付记录、抵押物处置凭证等,证明金融机构已通过票据付款、担保受偿等方式收回资金,未因票据瑕疵造成损失。
(二)策略 2:否定 “失职行为”,主张已履行审查义务
举证已尽尽职审查义务:提供票据审查记录、风险评估报告、集体审批意见等,证明已按规定核实票据真伪、交易背景、背书连续性,无故意放松审查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主张票据违法性无法通过正常审查发现:如票据签章系伪造、交易背景系虚构,举证伪造手段高度隐蔽,已通过常规审查流程(如核验公章样式、查询交易备案)无法识别,无失职情形。
举证按行业惯例或上级指令操作:提供行业指引、上级批示、内部规章制度等,证明票据处理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或单位内部规定,个人无独立决策权,不构成失职。
(三)策略 3:否定 “因果关系”,主张损失与违规无关联
举证损失系客观原因导致:提交市场行情报告、债务人经营记录等,证明票据无法兑付是因债务人突发经营危机、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与票据是否违法、审查是否合规无直接因果关系。
反驳 “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针对 “造成损失” 的指控,举证金融机构可通过向出票人、背书人追偿或处置担保资产收回资金,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失未达 20 万元(个人)、100 万元(单位)的入罪标准。
主张损失数额计算错误:提交债权回收记录、追偿凭证等,扣除已收回的款项和可追偿的债权,主张实际损失未达入罪标准。
(四)策略 4:否定 “主观过错”,主张系意外或被欺骗
举证因被欺骗导致违规:如出票人隐瞒真实情况、伪造交易材料,举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仍未发现,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属于被他人欺骗的意外情形。
主张系轻微过失而非犯罪:若因业务不熟练、疏忽大意导致审查遗漏,举证未造成重大损失,且属于行政违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五)策略 5:挖掘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法定情节:自首(主动向单位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立功(揭发他人金融犯罪或提供破案线索)、从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认罚。
酌定情节:案发后积极协助追偿损失、未获利或获利较少、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系过失违规。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票据有瑕疵就是违法票据:轻微程序瑕疵或非核心要素瑕疵,未违反票据法强制性规定的,不属于 “违法票据”。
票据无法兑付就是造成损失:金融机构可通过追偿、处置担保等方式收回资金,仅在债权无法实现时才认定为 “直接经济损失”。
单位犯罪全员担责: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审批行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主办柜员),普通经办人员未参与决策或审查的免责。
(二)实务要点
固定审查流程证据:票据审查记录、风险评估报告、审批留痕等,是证明已履行审查义务的关键,需及时留存。
区分 “违规” 与 “违法” 的界限:重点举证未违反《票据法》等国家强制性规定,仅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不构成刑事违法。
积极协助追偿损失:案发后主动联系债务人、处置担保资产,最大限度减少金融机构损失,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格按《票据法》及单位内部规定审查票据,留存交易背景证明材料,避免因流程不规范被追责。
结语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辩护核心在于 “否定票据违法性、抗辩失职行为、切断损失因果关系”,此类案件与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流程密切相关,辩护空间集中在审查义务履行和损失认定上。建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严格规范票据操作、留存完整审查证据;若引发刑事指控,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被重判。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助力争取无罪、降格处理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