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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辩护实务 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广州海珠区高利转贷罪律师

2025-12-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高利转贷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常见罪名,针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多见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中介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转贷他人获利”被指控,但“转贷获利”不等于“高利转贷”,“临时调剂资金”不等于“套取贷款”。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聚焦核心争议点,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前提: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实务中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融资中介、民间借贷从业者为主要追责对象。

主观故意: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明知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仍故意套取后高利转贷他人——“转贷牟利目的”是本罪核心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他人”两个关联行为,且转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通常认定为上浮4倍以上)。

情节达标:入罪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民间借贷的区分:民间借贷是自有资金出借获利,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前提;高利转贷罪是用银行贷款转贷,核心在于“套取信贷资金”的来源属性。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后者侧重“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不要求转贷牟利;本罪侧重“套取后高利转贷”,无需欺骗手段,只要具有转贷目的即可。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放贷”是无资质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不限资金来源;本罪资金来源仅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二、核心辩护策略:精准击破指控要点

(一)策略1:否定“套取信贷资金”,主张贷款用途合法

举证贷款用于自有经营:提交企业经营合同、资金流水、采购凭证等,证明套取的信贷资金实际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合法用途,未按转贷目的使用。

主张转贷系临时资金调剂:若存在少量资金转贷他人,举证是因亲友应急、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并非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转贷金额未超出自有资金比例。

反驳“套取”行为认定:提供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审批记录等,证明贷款是按正常流程申请,未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材料,不属于“套取”信贷资金。

(二)策略2:否定“高利转贷牟利”,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转贷利率未达“高利”标准:提交转贷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明转贷利率未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或仅略高于银行利率,不属于“高利”。

主张无实际违法所得:提交资金流水、成本核算凭证等,证明转贷收入扣除贷款利息、手续费等成本后,实际获利未达10万元的入罪标准。

证明转贷行为未完成:若仅达成转贷合意但未实际支付信贷资金,或转贷款项已提前收回,举证构成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策略3:否定“转贷牟利目的”,主张系事后合意

举证转贷目的产生于贷款之后:提供贷款申请材料、企业经营记录等,证明申请贷款时无转贷意图,是贷款发放后因经营计划变更、资金闲置,才临时决定转贷,无事前套取故意。

主张转贷未获利或获利微薄:举证转贷利率仅覆盖银行贷款利息,未从中获取额外利润,或获利金额极少,不符合“转贷牟利目的”的实质要求。

举证转贷系无偿或低息:若转贷给亲友时未收取利息,或仅收取象征性利息,举证无牟利目的,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策略4:否定“情节达标”,主张未达入罪标准

抗辩违法所得数额未达标:提交财务核算报告、银行流水等,扣除贷款利息、税费、运营成本后,主张实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不满足入罪条件。

举证无多次违法记录:若此前无高利转贷行政处罚记录,或仅发生一次转贷行为,主张不满足“两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转贷”的情节要求。

(五)策略5:挖掘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法定情节:自首(主动投案供述)、立功(揭发他人高利转贷或金融犯罪)、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认罚、犯罪未遂。

酌定情节: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提前结清银行贷款、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转贷获利就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目的+情节达标”,自有资金转贷或低息转贷的,不构成犯罪。

转贷利率略高就是“高利”:需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轻微上浮且未牟利的,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单位贷款个人使用不构罪:单位套取信贷资金后由个人转贷牟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犯罪,需共同追责。

(二)实务要点

固定贷款用途证据:经营合同、资金流水、支付凭证等是证明“未套取”的关键,需及时留存,避免被推定“转贷目的”。

区分“事前目的”与“事后合意”:申请贷款时的材料需体现合法用途,转贷行为若发生在贷款后,需举证无事前预谋。

规范转贷行为:避免签订书面高息转贷合同,若确需资金调剂,尽量采用低息或无息方式,且控制转贷金额和范围。

及时止损退赃:案发后主动结清银行贷款、退还转贷获利,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部分案件可争取不起诉。

结语

高利转贷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套取行为、抗辩高利牟利、否定转贷目的”,此类案件与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实践密切相关,辩护空间集中在资金来源、转贷意图和获利数额的界定。建议当事人在使用信贷资金时严格遵守贷款用途约定,若涉及资金调剂需留存合法依据;若引发刑事指控,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被重判。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助力争取无罪、降格处理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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