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证据质疑: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无法证明其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或无法证明其明知是传销活动而参与并组织他人参与等,可作无罪辩护。例如李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行为性质抗辩:若行为不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如不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等行为,可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