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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合规指南 企业融资的刑事安全边界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2025-12-1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1人看过举报

骗取贷款罪合规指南(2025版):企业融资的刑事安全边界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是企业融资环节最高发的金融犯罪,核心打击“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覆盖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全融资场景。2025年“两高”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此类犯罪已呈现“造假专业化、手段隐蔽化”特征,金税四期与银行信贷系统的数据互通更让“虚构交易”“虚报财务”等行为无所遁形——博某公司伪造3800万元应收账款骗取票据承兑,造成银行损失2267万元,实际控制人被判刑4年的案例,凸显了融资合规的刚性要求。本文结合最新司法与监管实践,提供全维度合规指南。

一、核心界定与量刑标准

1.法定构成要件(2025年司法共识)

主体要件: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企业中涉罪核心主体包括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其中单位犯罪需追究直接主管人员与经办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需具备“欺骗故意”,即明知材料虚假仍用于融资,但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与贷款诈骗罪最核心的区别。即使企业有归还意愿,只要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融资,仍可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需同时满足“欺骗手段”与“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欺骗手段”包括伪造财务报表虚增营收、虚构贸易合同制造融资用途假象、提供虚假抵押物/应收账款证明等;“危害后果”指造成金融机构损失50万元以上,“严重情节”包括骗取金额100万元以上、多次骗取融资等。

2.2025年量刑标准

基础量刑: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量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5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0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调节:跨境融资造假、利用金税系统漏洞掩盖造假痕迹、多次骗取融资的,量刑上浮20%;主动挽回金融机构损失的,可从轻30%以下。

3.关键边界与免责情形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核心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融资后将资金用于挥霍、非法活动或转移隐匿,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若仅因经营困难无法归还,但无非法占有行为,则定骗取贷款罪。

与民事融资纠纷的区别:民事纠纷中企业可能存在轻微材料瑕疵,但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则以“系统性造假”为核心特征,如全套伪造贸易合同与资金流水。

无免责兜底条款:与逃税罪的“首罚不刑”不同,本罪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即使事后归还本息、接受行政处罚,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仅能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二、高发风险场景与识别要点

2025年此类犯罪在金税四期监控下呈现“场景集中化、造假链条化”特征,结合近期案例,以下4类场景需重点警惕:

1.虚构贸易背景骗贷型

通过空壳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伪造发货单、发票等材料,以“贸易融资”名义骗取贷款或票据承兑。赵某控制的空壳商贸公司与关联企业伪造1500万元钢材采购合同,配套虚假库存清单与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被判单位犯罪。

识别特征包括:交易双方为关联企业或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合同标的与企业主营业务不匹配,如科技公司大量采购钢材;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脱节”,金税系统显示发票开具后无对应纳税申报记录。高发于中小贸易企业、生产制造行业。

2.虚假财务数据骗贷型

篡改财务报表虚增收入、隐瞒负债,伪装企业盈利假象。某制造企业通过伪造销售台账将年收入从800万元虚报至5000万元,同时隐瞒3000万元民间借贷,以“扩大生产”名义骗取贷款800万元,财务总监因直接参与造假被追责。

识别特征为:财务报表中营收与税收缴纳金额严重不符,金税四期显示企业实际纳税额远低于申报收入;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等指标偏离行业均值3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关键财务凭证如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存在涂改痕迹。高发于需美化报表才能达标的中小企业。

3.虚假担保骗贷型

通过伪造抵押物证明、虚构应收账款、空壳公司联保等方式提供虚假担保。博某公司安排人员冒充合作方员工,伪造3800万元应收账款确认函,以应收账款质押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4600万元,造成银行垫资损失2267万元,实际控制人被判刑4年。

识别特征包括:抵押物权属证明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数据不符,或抵押物已被多次抵押;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无真实合同与物流记录,合作方否认存在债务关系;联保企业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空壳公司,无实际偿债能力。高发于依赖担保融资的轻资产企业。

4.挪用资金引发的涉罪型

“特定用途”(如购买设备、支付货款)骗取贷款后,擅自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炒股或归还其他债务。某建筑企业以“采购建材”名义贷款600万元,实际将400万元投入股市,剩余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因贷款到期无法归还,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识别特征为:贷款资金到账后短期内转入与约定用途无关的账户,如从对公账户划转至证券账户或关联企业个人账户;无法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合同、建材发票等;贷款用途变更未取得银行书面同意。高发于资金链紧张的多元化经营企业。

三、企业合规防控核心措施

本罪防控核心是“真实融资、规范材料、全程留痕”,结合2025年监管要求,企业需搭建全流程合规体系:

1.融资准备阶段:夯实真实基础

确保融资用途真实:融资申请需对应真实经营需求,如扩大生产需提供设备采购合同,贸易融资需有真实上下游订单,禁止为“借新还旧”虚构用途。

规范财务数据披露: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需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一致,避免“财税两张皮”;若存在未入账的关联交易或或有负债,需主动向银行说明,不刻意隐瞒。

审核担保材料真实性:以抵押物担保的,提前核查权属证明并办理合法抵押登记;以应收账款质押的,通过函证、官网查询等方式确认债务方真实性,留存书面确认记录。

2.材料提交阶段:杜绝造假行为

建立融资材料审核机制:由法务、财务联合审核融资材料,重点核查合同真实性、发票合规性、财务数据准确性,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担保函、应收账款确认函)进行交叉验证,避免员工单独操作造假。

禁止“包装”关键材料:不允许中介机构或员工对财务报表、交易合同进行“美化”,如虚增收入、虚构交易;对银行要求补充的材料,按实际情况提供,不伪造补充协议或证明文件。

留存材料流转痕迹:所有融资材料的编制、审核、提交均需记录责任人与时间,电子版材料通过区块链存证,纸质材料由专人归档,避免后续出现材料造假时无法追溯责任。

3.资金使用阶段:严守用途约定

建立资金使用监控体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资金监管条款,将贷款资金转入专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仅用于约定用途;大额资金支付需附加用途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发票、货款支付凭证。

规范用途变更流程:若因经营需要变更资金用途,需提前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取得银行同意后再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禁止擅自挪用。

定期向银行报送情况:按银行要求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报告,附上对应的财务凭证与业务单据,主动接受银行核查,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监管怀疑。

四、事后应对与从轻情节

立即止损与补救:发现融资材料存在虚假或资金挪用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若资金未使用完毕,及时退还金融机构;若已使用,尽快通过自筹资金、资产处置等方式弥补缺口,减少金融机构损失。

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接到银行核查或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组织财务、法务团队整理融资材料、资金流水等证据,如实说明情况,不隐瞒造假细节或销毁证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擅自行为,提供员工违规操作的证据。

争取从轻量刑情节:主动向金融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自身问题,构成自首的可减轻处罚;全额赔偿金融机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作为重要从轻依据;企业已建立合规体系,系个别员工突破制度造假的,可减轻单位罚金。

结语

骗取贷款罪的防控核心是“真实为本、合规为纲”。在金税四期与金融监管数据深度融合的2025年,“虚构交易”“虚报财务”等传统骗贷手段已成为精准打击的目标,企业切勿抱有“材料造假能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融资合规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维护信用记录、实现长期融资的基础。唯有以真实经营为前提,以规范材料为支撑,才能在解决资金需求的同时规避刑事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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