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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合同诈骗”?别把“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搞混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2-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21人看过举报

一、哪些行为算“合同诈骗”?别把“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搞混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领域高发罪名,常与民事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违约、借款合同逾期)混淆。实务中,该罪的认定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是判断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

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里的“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工程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如达成口头协议后实施诈骗),但需是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合同(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合同除外)。例如: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以虚假票据支付货款骗取设备,属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诈骗;在履行供货合同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且失联,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

使用“欺骗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冒用其他企业名义签订合同);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用作废的汇票支付货款);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即“钓鱼式诈骗”,如先少量供货获取信任,再收取大额货款后逃匿);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如虚构交易背景、隐瞒自身无履约能力的真相)。

示例:张某伪造“某建筑公司”印章,与建材商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收取100万元预付款后用于赌博,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诈骗;而某贸易公司因市场波动导致无法按约供货,主动与供应商协商延期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诈骗。

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入罪标准;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核心,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或过程中,就具有骗取对方财物并据为己有的故意,而非因后期经营困难、市场风险导致无法履约。实务中,可通过行为人是否“无履约能力却签订合同”“收取财物后挥霍或转移”“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综合判断。

2.核心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本质差异”

很多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被报案,却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三点:

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骗取财物”,从一开始就无履行合同的意愿;民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主观上是“履行合同”,无法履约多因客观原因(如资金链断裂、原材料涨价、市场需求变化),且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协商延期、承担违约金)。例如:甲公司无生产能力却签订供货合同,收取货款后用于挥霍,属于合同诈骗;乙公司有生产能力,但因供应商断货导致无法供货,主动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属于民事纠纷。

行为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必须使用“欺骗手段”(如虚构主体、伪造担保),通过欺骗让对方签订或履行合同;民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存在“夸大履约能力”的行为(如称“能按时供货”但实际延迟),但未虚构核心事实(如未伪造资质、未隐瞒无履约能力的真相)。

后果处理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会逃避责任(如失联、转移财产),拒绝返还财物;民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会积极处理违约后果(如协商解决方案、提供担保、支付违约金),不会故意逃避。

二、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量刑会受哪些因素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三档:“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实务中,量刑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诈骗数额与犯罪情节:基础量刑依据

数额标准:如前所述,个人与单位的数额标准不同,且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如个人诈骗2万元-5万元,一般在3年以下量刑;5万元-20万元,在3-10年量刑)。需注意: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若骗取的是货物,按市场售价计算;若已返还部分财物,可从总额中扣除,但赔偿的违约金、利息不计入扣除范围。

犯罪情节:若诈骗对象为国有企业、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或造成对方企业停产、破产、员工失业等严重后果,会酌情从重处罚;若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如伪造政府批文),或多次实施合同诈骗,也会显著提升量刑档次。

2.法定从宽情节:这些情况能大幅减少刑期

自首与立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诈骗行为)并如实供述,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如提供其他合同诈骗团伙的线索)或协助抓捕同案犯,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合同诈骗后,主动投案并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若无不自首,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退赃退赔与谅解:这是合同诈骗罪中最关键的从宽情节。若全额退还骗取的财物(如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书》,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即使部分退赔,只要态度积极,也可酌情从轻。实务中,很多“数额较大”的合同诈骗案件,因退赃退赔并获谅解,最终被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

3.其他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是否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负责签订合同、收取财物的员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在诈骗后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从重处罚);是否有合同诈骗前科(如曾因合同诈骗被判刑,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与履约态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减少基准刑的10%-20%;若在案发前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如已供应部分货物、已返还部分货款),或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履约方案,可酌情从轻,体现“减少社会危害”的态度。

三、被指控合同诈骗罪,如何依法辩护?常见辩护方向与实务操作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需紧扣“主观目的”与“行为手段”,从“否定犯罪构成”“降低量刑情节”“质疑程序合法性”三方面切入,以下是实务中常见的有效辩护方向:

1.核心辩护方向: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按民事纠纷处理

这是合同诈骗罪最关键的辩护思路,若能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存在违约或轻微欺骗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证明“有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收集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有实际履约能力(如提供生产设备清单、资金证明、供货渠道证明),或在履约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如组织生产、联系货源、协商延期),无法履约系客观原因导致。例如:某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被指控“无履约能力却签订供货合同”,律师提交了被告人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协议、生产车间的照片,证明有履约能力,仅因供应商断货导致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证明“无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收集与被害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证明一直协商解决违约问题,未失联;提供还款或赔偿凭证(如转账记录、欠条),证明案发前有返还财物的行为;提供担保证据(如将自有资产抵押给被害人),证明有弥补损失的意愿。例如:被告人收取货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发货,但主动与被害人协商用房产抵押,并制定还款计划,律师提交了抵押协议和沟通记录,最终办案机关撤销案件。

2.重要辩护方向:否定“欺骗手段”或“犯罪数额”,降低量刑

否定“欺骗手段”的存在:若行为人未虚构主体、未伪造担保,仅存在“夸大履约能力”或“履约延迟”,可辩护为“无诈骗手段”。例如:某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称“3个月完工”,实际因天气原因延迟2个月,未虚构资质或隐瞒关键事实,律师提交了天气记录和工程进度报告,证明无欺骗行为,最终不构成犯罪。

降低“犯罪数额”的认定:若办案机关将“合同总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而行为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如已供货部分货物),律师可提出“应扣除已履行部分的金额”;若存在“被害人过错”(如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履约能力不足仍签订合同),可申请降低行为人应承担的数额比例。例如:合同总金额100万元,被告人已供货价值30万元,律师主张诈骗数额应为70万元,而非100万元,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

3.程序辩护与情节辩护:争取有利处理结果

排除非法证据:若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如殴打、威胁获取供述)、非法扣押(如未出具扣押清单即扣押合同、财务凭证)、非法取证(如伪造被害人陈述)等行为,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例如:被告人称供述是被刑讯逼供所得,律师提交了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显示有外伤)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剪辑痕迹),法院排除该供述后,因其他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如个人诈骗2万元-5万元,已退赃退赔并获谅解,系初犯),律师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附退赔凭证、谅解书,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可重点辩护“社会危害性小、无再犯风险”(如证明被告人有稳定工作、家庭需要照顾,且已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四、当事人及家属常见疑问解答:这些问题别慌,有法律依据

1.“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困难无法履约,算合同诈骗吗?”

关键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若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且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仅因后期经营困难(如资金链断裂、市场变化)无法履约,且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如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若签订合同时就无履约能力,且通过虚构资质、伪造担保等手段骗取财物,后失联或转移财产,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建议尽快整理履约能力证明(如资金流水、生产记录)、沟通记录(如与被害人的协商记录),委托律师评估行为性质,避免被错误定罪。

2.“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说是合同诈骗,该先做什么?”

第一时间核实关键信息:确认拘留的办案机关、羁押的看守所地址、涉案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诈骗数额、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如是否为合同签订人、是否负责收取财物),这些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

立即委托刑事律师会见:律师可了解当事人是否承认“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欺骗手段”,告知当事人权利(如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申请重新核算数额),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说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捕。

3.“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还会被判刑吗?”

退赔谅解能显著从轻量刑,甚至可能不被判刑,需结合案件情节判断:

若情节较轻(如个人诈骗2万元-5万元,系初犯,已全额退赔并获谅解):可能被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不起诉;

若情节较重(如个人诈骗5万元-20万元,退赔并获谅解):仍可能被判处实刑,但刑期会大幅缩短(如原本应判3年,可能判1-2年)。

建议由律师协助提交《谅解书》《退赔凭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重点强调“当事人无主观恶意、已弥补社会危害”,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五、总结:面对合同诈骗罪指控,理性应对是关键

合同诈骗罪常因“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让当事人陷入困境,但只要准确把握法律要件,通过合法途径辩护,就能最大程度维护权益。正确的应对方式是:

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律师需具备经济犯罪辩护经验,能快速梳理合同履行过程,识别“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漏洞,收集“有履约能力”“无欺骗手段”的证据,这是推翻合同诈骗罪指控的核心;

全面整理案件证据:无论是否存在违约,都需整理完整的合同文本、履约凭证(如供货记录、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如协商记录、邮件),即使存在部分瑕疵,也需说明客观原因,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欺骗”;

优先协商退赔,降低社会危害:若确实收取了对方财物且无法履约,尽早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这是从轻量刑的最有效途径,也能避免案件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记住: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不会仅因“合同违约”就定罪,只要能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就能争取按民事纠纷处理或从轻处罚。理性应对、专业辩护,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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