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覆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多类罪名,接下来聚焦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者均属于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罪名,核心差异在于损害结果(死亡 vs 重伤),但司法实践中因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复杂、过失程度难以界定,争议焦点典型且集中,具体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核心是 “过失心态 + 死亡结果 + 因果关系”,争议多围绕因果关系、过失认定等展开。
尤其是存在第三方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时,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核心难点:
例如:甲与乙发生争执时推了乙一把,乙后退时撞到路边台阶摔倒,头部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乙患有先天性颅骨脆弱症,普通撞击也易引发致命损伤。控方主张甲的推搡行为是死亡的直接诱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方可辩称乙的死亡主要由自身特殊体质导致,推搡仅为轻微外力,二者因果关系薄弱,不应认定为犯罪。
争议延伸:若乙摔倒后,因救护车延误、医院误诊等第三方因素导致死亡,控辩双方会围绕 “初始伤害是否足以致命”“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展开辩论 —— 若初始伤害仅为轻伤,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可能认定因果关系中断。
需区分 “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与 “意外事件”,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义务:
例如:丙在小区内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后视镜,不慎碾压到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控方主张丙作为司机,负有观察周围环境的预见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辩方可举证小区内幼童突然冲出,超出正常预见范围,属于意外事件。
关键区分:预见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如司机的驾驶义务)、职业要求(如医生的诊疗义务)、先行行为(如带领他人登山需保障安全),若行为人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死亡,即构成过失;若无法预见损害结果,則为意外事件。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发生在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内:
例如:丁在封闭管理的工厂内驾驶叉车,因操作失误撞到工人致其死亡。控方若主张工厂内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范围,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辩方可举证工厂允许外部运输车辆通行,属于公共交通延伸区域,应定交通肇事罪(量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近,但罪名性质不同)。
区分关键:是否涉及 “交通运输活动”“公共安全”,若在公共道路上因违规驾驶致人死亡,定交通肇事罪;若在私人领域、非运输场景下过失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者核心差异是主观心态(过失 vs 间接故意),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核心是 “过失心态 + 重伤结果”,争议多围绕重伤认定、因果关系等展开。
重伤是入罪的核心标准,争议点在于鉴定依据、伤情稳定性:
例如:己与庚争执时,用拳头击打庚的腰部,致庚腰椎压缩性骨折。控方依据鉴定意见主张构成重伤;辩方可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该骨折未影响下肢运动功能,且经治疗可完全恢复,不符合重伤标准(需达到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 等程度)。
争议延伸:伤害后引发的并发症是否纳入重伤认定?如辛过失造成他人腿部外伤,后因感染导致截肢,控方主张感染是伤害行为的延伸结果,构成重伤;辩方可辩称感染是因被害人未及时治疗导致,与初始伤害无直接关联。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类似,第三方行为、被害人自身过错等介入因素会影响因果关系认定:
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过失 vs 故意):
例如:子因琐事与丑发生冲突,随手拿起桌上的水杯砸向丑,未想水杯破碎后划伤丑的面部,构成重伤。控方主张子具有伤害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辩方可举证子仅为发泄情绪,无追求或放任重伤结果的故意,属于过失,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区分关键: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伤害结果,是否主动实施攻击行为 —— 若行为具有针对性、力度较大,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若仅为过失行为导致意外重伤,则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核心差异是主体身份(普通主体 vs 医务人员)与行为场景(普通场景 vs 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