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此前已覆盖人身权利、职务犯罪等多类罪名,接下来聚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二者均属于“下游犯罪”,核心是帮助上游犯罪掩饰、转移非法所得,但保护法益、上游犯罪范围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中因资金转移方式隐蔽,争议焦点集中,具体如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核心争议焦点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核心是“掩盖上游犯罪所得的来源和去向”,争议多围绕主观明知、行为方式等展开。
1.“明知”的推定争议
主观“明知”是入罪核心,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争议点在于“推定依据是否充分”:
例如: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乙出售的无合法凭证的名牌手表,后查明手表是乙盗窃所得。控方主张“低价收购+无合法凭证”可推定甲明知;辩方可举证自己缺乏手表真伪鉴别能力,且乙声称是闲置物品,无明知故意。
推定依据:收购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是否从无资质渠道进货、是否多次交易同类可疑物品、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物品的行为等,单一证据不足以推定明知,需综合判断。
2.“犯罪所得”的范围争议
核心是上游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争议点在于“上游行为未定罪时,下游行为能否单独定罪”:
例如:丙为丁转移一笔资金,丁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但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定罪。控方主张只要上游行为具有“犯罪性”(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下游行为即可定罪;辩方可辩称上游行为未被生效判决确认,下游行为缺乏前提,不应认定为犯罪。
争议延伸:上游犯罪为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所得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控方可能主张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仍属犯罪所得;辩方可辩称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所得仅为违法所得,不满足本罪要件。
3.行为方式的界定争议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兜底条款易引发争议,焦点在于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帮助”:
例如:戊受朋友委托,将一笔大额现金拆分存入多个银行账户,后得知该资金是赌博所得。控方主张拆分转账属于“转移犯罪所得”;辩方可举证转账时不明知资金来源,仅提供普通资金代存服务,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典型场景: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转移资金等,均属于典型掩饰、隐瞒行为;但若仅为正常商业交易(如收购二手物品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则不构成本罪。
4.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争议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
例如:己明知庚要实施盗窃,约定盗窃后帮助庚销售赃物。控方主张事前通谋,构成盗窃罪共犯;辩方可辩称仅事后同意销售,无事前通谋,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区分关键:若在upstream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达成合意,提供帮助则为共犯;若仅在犯罪完成后提供掩饰、隐瞒帮助,则为本罪。
二、洗钱罪:核心争议焦点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特定行为,核心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上游犯罪限定”,争议多围绕上游犯罪、行为方式等展开。
1.上游犯罪的范围争议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七类特定犯罪,争议点在于“上游犯罪的具体认定”:
例如:辛为他人转移挪用公款所得的资金,控方主张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构成洗钱罪;辩方可辩称挪用公款罪侧重“挪用行为”,与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不同,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争议延伸:上游犯罪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其所得是否属于洗钱罪的规制范围?控方主张合同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辩方可辩称合同诈骗罪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而非金融诈骗犯罪,不应纳入。
2.“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认定争议
需行为直接针对资金的“来源合法性”进行掩盖,争议点在于区分“洗钱行为”与“普通掩饰、隐瞒行为”:
例如:壬通过地下钱庄将诈骗所得的境外资金转移至境内,控方主张地下钱庄转移属于“跨境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辩方可辩称仅为普通资金转移,未改变资金来源性质,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区分:洗钱罪的行为更具“金融性”,如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利用金融工具(如转账、兑换、投资)掩盖资金来源;普通掩饰、隐瞒行为则更侧重物理层面的窝藏、转移。
3.主观明知的程度争议
洗钱罪要求明知上游犯罪的“特定类别”,争议点在于“是否需明确知晓具体罪名”:
例如:癸明知资金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所得,帮助其通过炒股转换资金形式。控方主张明知属于七类上游犯罪即可,构成洗钱罪;辩方可辩称仅知道资金是非法所得,但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不满足明知要求。
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明知资金属于七类犯罪中的某一类,无需明确知晓具体罪名,即可认定明知;但若仅知道是普通犯罪所得,不知属于特定七类犯罪,则不构成洗钱罪。
4.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争议
二者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洗钱罪为特别法),争议点在于“优先适用哪一罪名”:
例如:行为人帮助转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控方主张优先适用洗钱罪(特别法);辩方可辩称行为未通过金融机构实施,不具备金融性,应适用普通法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区分关键:若上游犯罪属于七类特定犯罪,且行为具有金融性(如通过金融机构转移、转换资金),则定洗钱罪;若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或行为无金融性,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