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义与经典“五步构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的完成,必须严格遵循一个不可跳跃的因果关系链条,学术界称之为“五步构造”: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核心: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欺骗内容:可以是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未来的行为或事件(如虚假承诺投资高回报)。
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陷入错误”的程度。轻微的夸大宣传,可能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受骗者)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
关键点: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的。如果被害人识破了骗局但出于其他原因(如怜悯)给予财物,不构成诈骗。
机器不能被骗:这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原则。因此,向ATM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刷二维码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最核心的分水岭。
“处分”意味着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关系发生了自愿的、有意识的转移。
例:骗子假装试穿衣服,趁店员不备穿走(秘密窃取)是盗窃;骗子谎称是店主朋友,让店员把衣服给他“代为转交”,店员同意后交给骗子(基于错误处分的交付)是诈骗。
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
财产发生了实际的、非法占有状态的转移。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取得财产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灰色地带”
这是实务中最大的难点。两者都有欺骗行为,但性质截然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有部分欺骗,但根本目的仍是进行民事交易,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例如,以次充好出售商品。
刑事诈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其虚构事实、签订合同只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手段。即“名为合同,实为诈骗”。
核心判断标准:“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使用虚假身份、骗取资金后的用途(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挥霍、逃匿)、是否逃避返还财物等。
三、特殊类型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八种特殊的诈骗罪,它们与普通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行为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时,优先适用。它们包括: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
信用证诈骗罪: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包括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等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
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些罪名在犯罪主体、行为对象、手段上各有特殊要求,刑罚也通常更重。
四、电信网络诈骗:当前最主要的诈骗形态
这是一种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支付实施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远程诈骗。
特点:非接触性、链条化、产业化、跨境化。
常见手法:冒充公检法、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杀猪盘”、冒充客服退款等。
关联犯罪:为诈骗团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技术支撑(如GOIP设备)、资金转移(“跑分”)等帮助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是当前“断卡”行动和“反诈”工作的打击重点。
五、量刑与“从宽处罚”情节
基本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加重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加重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从宽:根据司法解释,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情况大幅度从宽处理,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挽回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