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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过失致人重伤”?怎么入罪? 广州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律师

2025-10-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435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核心:哪些行为算“过失致人重伤”?怎么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个关键认定点:

主观心态:“过失”而非“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伤人,却因粗心没预见(如搬重物前没检查抓手是否牢固,没提醒他人远离);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伤人,但轻信“能避免”(如觉得“自己力气大,单手搬重物也不会掉”,结果砸伤人);

区别于“故意”——行为人无伤害他人的意图,仅因自身过失导致伤害。

结果:必须造成“重伤”

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如肢体残废、器官功能永久损伤,常见情形包括:腿部粉碎性骨折、眼睛失明、听力永久丧失、内脏破裂等);若仅造成轻伤或轻微伤,不构成本罪,可能仅需承担民事赔偿。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直接关联

重伤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如搬重物砸伤导致的骨折,而非对方后续自己二次受伤)。

二、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必担责

案例1:帮搬重物误伤,获刑6个月2024年,李某帮邻居王某搬大型衣柜,王某提醒“衣柜重,两人扶稳再走”,但李某觉得“自己能扛住”,坚持单手扶衣柜一侧。行走中李某失手,衣柜倾倒砸中王某左腿,致王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报警后,法院认定李某“过于自信,过失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考虑其系初犯、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2:装修操作不当伤人,获刑12023年,无装修资质的张某帮业主赵某装吊顶,操作电钻时未佩戴护目镜,也未提醒旁边帮忙的赵某远离。电钻碎屑突然飞溅,刺入赵某右眼,致赵某右眼视网膜脱落(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张某辩称“没想到碎屑会伤眼睛”,法院认定其“疏忽大意,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三、常见误区:别踩这些坑

误区一:“我不是故意的,就不算犯罪”错!本罪惩罚的是“过失行为”——即便无伤害意图,但若因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重伤,仍可能构成犯罪。案例中李某、张某均无故意伤人想法,却因自身过失被判刑,证明“非故意”不能完全免责。

误区二:“只是‘帮忙’,出了事也不用担刑责”错!“帮忙”不是免责理由,帮忙时仍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搬重物时确认安全、操作工具时采取防护措施)。若因帮忙时的过失致人重伤,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中李某帮邻居却获刑就是典型例子。

误区三:“对方也有责任,我就不用担罪”错!即便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如未注意自身安全),只要行为人存在过失且与重伤结果直接相关,仍可能构罪。如孙某在工地提醒工友戴安全帽,工友不听,孙某操作起重机时因疏忽碰落钢管砸中工友(重伤),孙某仍因“疏忽大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是量刑时会考虑被害人过错从轻处罚。

四、公众应对:2步避风险

做任何事,先“预判风险”

从事体力活(搬重物、修家电)、操作工具(电钻、切割机)时,先评估安全隐患(如“是否需要帮手”“是否要戴防护装备”),不抱有“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

帮他人做事时,若自己不熟悉操作或觉得有风险,果断拒绝,不“逞强”。

出意外后,先“积极补救”

若不慎导致他人受伤,立即送医救治,保留医疗记录,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争取谅解(谅解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若伤害可能达重伤标准,及时报警说明情况,不隐瞒、不逃避,避免因“态度问题”加重处罚。

五、罪名意义:为何严惩?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核心是“警示公众谨慎行事”——生活中很多伤害源于“小事疏忽”,如搬东西不扶稳、操作工具不防护,这些行为看似微小,却可能给他人造成终身伤残。本罪的设立,既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倒逼公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少“无心之失”带来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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