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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12-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8人看过举报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此前已覆盖多类经济、秩序类罪名,接下来聚焦受贿罪与行贿罪——二者是对合犯(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相互对应),核心围绕“权钱交易”,但因行为隐蔽性强、利益输送形式多样,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集中且关键,具体如下:

一、受贿罪:核心争议焦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核心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换”,争议多围绕主体、行为方式等展开。

1.“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争议

这是受贿罪入罪的前提,争议点在于“是否从事公务”(而非仅看身份编制):

例如: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控方主张医生开处方属于“从事公务”(公共医疗资源分配),构成受贿罪;辩方可举证医生的核心职责是诊疗服务,属于技术劳务而非公务,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争议延伸: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发放扶贫款时收受财物,因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但在村集体内部事务(如分配宅基地)中受贿,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争议

核心是区分“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争议点在于“是否需实际为他人谋利”:

例如:某局长收受请托人10万元,承诺为其子女安排工作,但因政策变化未实际办成。控方主张只要有“承诺谋利”的意思表示,即满足要件;辩方可辩称未实际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关键情形: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使未明确承诺,也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若收受财物后无任何谋利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请托事项,可能仅构成违纪而非犯罪。

3.新型贿赂的定性争议

随着利益输送形式多样化,“财物”范围的界定成为争议核心:

例如:开发商为感谢官员在项目审批中的关照,为其子女提供全额留学费用、赠送无产权的房产使用权。控方主张这些均属于“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数额;辩方可辩称留学费用是“人情往来”、房产无产权,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典型场景:“干股分红”(未实际出资却获得股权分红)、“以借为名”受贿(长期借用豪车豪宅不归还)、“委托理财”受贿(通过虚高收益输送利益),控辩双方常围绕“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利益对价”展开辩论。

4.与贪污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区别在于“财物来源”(他人财物vs公共财物)与“行为本质”(权钱交易vs侵吞公共财产):

例如:官员利用职权将单位的工程项目直接交给自己亲属的公司承接,亲属获利后分给官员50万元。控方若主张官员侵吞公共财产(项目利益),会以贪污罪指控;辩方可举证财物来自亲属公司的获利(他人财物),属于权钱交易,应定受贿罪。

二、行贿罪:核心争议焦点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核心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输送利益”,争议多围绕“不正当利益”“行贿行为界定”等展开。

1.“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争议

这是行贿罪的核心要件,争议点在于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

例如:某企业为加快正常行政审批流程,向相关官员赠送礼品。控方主张“通过送礼加快流程”属于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辩方可辩称企业申请的审批本身符合规定,仅为避免拖延而送礼,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区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通过贿赂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如招投标中送礼排挤对手),是否要求官员突破职权为其谋利——若仅为获取应得的合法利益而送礼,通常不构成行贿罪。

2.行贿行为的界定争议

争议点在于“主动行贿”与“被索贿”的区分,以及“财物输送”的认定:

例如:官员主动向企业索贿,企业为避免项目被刁难而被迫送礼。控方主张即使是被索贿,只要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辩方可举证是被索贿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特殊情形:“象征性支付对价”的行贿(如以1万元购买价值10万元的房产),控方主张差额部分属于行贿数额;辩方可辩称存在真实交易,不属于行贿。

3.行贿后的“立功、自首”认定争议

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受贿人其他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或自首,直接影响量刑:

例如:行贿人在被调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并揭发受贿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控方主张仅构成自首,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辩方可举证揭发的是受贿人其他独立犯罪,应认定为立功,请求从轻处罚。

争议延伸: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主动消除犯罪影响(如追回贿赂款),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控辩双方也会展开辩论。

4.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差异是行贿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商人向民营企业的高管送礼,以获取企业内部的合作机会。控方若主张高管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会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辩方可举证该民营企业是国有控股,高管受委派从事公务,应定行贿罪。

区分关键:行贿对象的身份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定义,若对象不具备公务属性,即使是企业高管,也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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