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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罪名介绍 广州荔湾区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介绍:合同诈骗罪

1.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核心法条:《刑法》第224条。

行为本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是披着“合同”这一合法外衣实施的诈骗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并实施了法定的欺骗行为。刑法明确列举了五种行为方式: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3.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辩护要点与策略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核心战场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1.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最核心的辩护点):

这是绝大多数无罪判决的突破口。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有归还意愿和履约诚意,其目的是为了“用”(如临时周转资金),而非“占”。

具体辩点与证据支撑:

有真实的履约行为:将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

具备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能力,或存在预期可实现的履约能力。

事后有积极履约的努力: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后,有积极的沟通、制定还款计划、提供新的担保等行为,而非逃匿、失联。

未实施“挥霍或逃匿”等行为:资金未被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行为人未在收款后更换联系方式、逃离住所。

属于民事上的“合同纠纷”或“民事欺诈”:

辩点:行为人在缔约时有一定夸大或隐瞒,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责任,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关键区别:“民事欺诈”追求的是通过欺诈行为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从而获得履行合同带来的利益;“合同诈骗”则是以合同为工具,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本金或货物。

证据不足以证明关键事实:

合同诈骗案证据链复杂。重点攻击:

“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控方仅凭无法履约的结果推断主观目的,缺乏客观证据。

关键书证(如合同、票据)的真伪与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是否存在夸大损失、隐瞒自身违约等情况。

2.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重心在于降低犯罪数额、区分犯罪形态和论证从宽情节。

犯罪数额辩护:

逐笔核减:严格审查每笔指控,将行为人确实用于生产经营、且有对应合同支出的部分从诈骗总额中扣除。

扣除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根据司法解释,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若为单位决策、利益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主管人员的处罚会轻于个人犯罪。

犯罪形态辩护: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诈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如对方识破骗局未付款),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

对于在诈骗团伙中只负责次要环节(如担任业务员、办理银行卡等)的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全部或大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至关重要的情节。

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自首、立功、坦白:尤其是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构成“准自首”。

认罪认罚:在证据确实充分时,主动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因经营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触法。

三、针对特殊情形的辩护要点

“借新还旧”型诈骗:以签订新合同借款来归还原有欠款。辩护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偿还新借款的能力和意愿,以及整体行为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手段还是纯粹的骗局。

“一房二卖”或“一物二卖”:重点在于行为人第二次出卖时是否仍有交付的诚意和能力,以及收取后款项的用途。

与诈骗罪(普通诈骗)的区分:合同诈骗罪是特殊规定,其关键在于利用了“合同”这一经济活动的形式。若欺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无关,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两罪在量刑上有所不同,可根据情况争取更有利的罪名认定。

总结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攻坚战。辩护律师必须深入分析行为人的履约诚意、资金流向、事后表现,将案件性质从刑事犯罪“拉回”到民事纠纷的范畴。成功的辩护,在于向法庭清晰地展示:这并非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而是一桩因各种客观原因导致的、失败的商业交易。在罪轻辩护中,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实现最佳结果的关键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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