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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律师 贪污罪的罪名及法律规定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68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介绍:贪污罪

1.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核心法条:《刑法》第382条。

行为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核心特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方式相结合。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详见《刑法》第93条)。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罪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

犯罪对象:公共财物。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定罪标准: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或虽不足3万元但具有“较重情节”(如贪污救灾款物等)。

3.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辩护要点与策略

贪污罪的辩护是典型的“身份犯”和“职务犯”辩护,必须围绕主体资格、职务便利、财物性质和行为目的这四个核心维度展开。

1.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主体身份不符(攻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无罪辩护路径。辩护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具体辩点:

在非国有单位工作,且无“委派”依据:如文档中杨孝理案,其任职于银力公司(非国家出资企业),任命基于股东大会,非国有单位委派,故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从事的是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区分“公务”(具有管理、监督、经营职责)与“劳务”(提供体力或技术劳动)。如国有单位的普通司机、收银员,其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而非贪污罪。

单位性质非国有或国有资本已不占主导地位:论证行为人所在的公司在改制后已非国有公司,其资产不属于“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辩点: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的是其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容易接近目标、便于作案等“工作便利”或“条件便利”,而非其职务所赋予的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

例如:仓库管理员利用钥匙窃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同一单位的其他人员趁管理员不备潜入仓库盗窃,则是利用“工作便利”,构成盗窃罪。

对象非“公共财物”:

严格界定涉案财物的性质。辩点:行为人处分的财物属于其个人应得的奖金、报酬,或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国有部分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公共财物”。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辩点:行为人对款项的性质是挪用意图而非占有意图。即打算日后归还,其行为更符合挪用公款罪(刑罚通常轻于贪污罪)。关键证据包括:有平账行为(倾向于贪污)还是留有条据、准备归还(倾向于挪用)。

证据不足,特别是针对“平账”等关键情节:

贪污罪,特别是侵吞、骗取型贪污,常涉及制作假账、虚假票据等。辩护律师需强力攻击这些书证、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打破证据链。

2.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重心在于降低犯罪数额、区分犯罪形态和论证从宽情节。

犯罪数额辩护(量刑的生命线):

精确核算:逐笔核对指控数额,将不属于贪污性质的钱款(如合法报销、人情往来)剔除。

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已经着手实行贪污但尚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的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及个人犯罪数额:

在共同贪污案件中,必须根据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对于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应以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行为涉及的总额负责,但量刑时应考虑其个人分赃数额和实际作用。

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

这些情节在职务犯罪中尤为重要,往往是争取减轻处罚的关键。

积极退赃退赔:

全部或大部分退赃,是表明悔罪态度、弥补损失的最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能否适用缓刑有决定性影响。

认罪认罚: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指控罪名变更(轻罪辩护):

在主体身份、财物性质或主观目的存疑时,争取向处罚更轻的罪名辩护。最常见的路径是: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若主体身份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后者的最高刑期远低于贪污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若能证明是“挪用”意图而非“占有”意图。

三、针对特殊情形的辩护要点

国企改制中的贪污案(如文档中王妙兴案):辩护焦点在于隐匿资产的权属在改制完成前后是否已转移。辩方可能主张资产在改制时已评估或剥离,不属于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财产。

“小金库”案件:重点在于资金的性质(是否属公共资金)和用途(是否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以及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

总结

贪污罪的辩护,是一场“身份之辩”、“职权之辩”和“目的之辩”的精密工程。辩护律师必须像考古学家一样深挖行为人的任职文件、单位性质,像会计师一样甄别每笔资金的来源与性质,像心理学家一样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成功的辩护往往建立在主体身份不符或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这两个核心支点上,从而实现无罪或重罪(贪污)向轻罪(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的转化。在罪轻辩护中,数额、主从犯、退赃、自首立功则是为当事人争取生机的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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