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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罪名介绍 广州经济犯罪案件律师团队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介绍:非法经营罪

1.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核心法条:《刑法》第225条。

行为性质:本罪被称为“口袋罪”,其核心在于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打击的是违反国家特许经营、专营专卖制度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特别是市场准入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具体行为之一: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等:如烟草、食盐、原油、农药、兽药等。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批文:如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此为“兜底条款”,需严格依据司法解释认定,如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等)。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予以实施。

3.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辩护要点与策略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空间巨大,核心在于挑战行为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将刑事案件拉回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的范畴。

1.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釜底抽薪的辩护):

这是最根本的无罪理由。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属于此列。

辩护策略:严格审查指控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层级。若仅违反部门规章(如某部委的通知)或地方政策,而无法指向法律或行政法规,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涉业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

辩点:国家对该类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并非由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设定。例如,对于某些新兴行业(如早期的网贷、虚拟货币),其监管规定可能尚不完善或层级较低。

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抗兜底条款):

辩点:行为人的经营模式虽有一定违规,但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

例如:某种经营行为虽无明确许可,但未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未引发系统性风险,其危害性更接近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辩点:行为人确实不知晓其经营行为需要特定许可,或基于对法律政策的合理误解而实施,缺乏犯罪故意。

关键证据:能证明其进行过合规咨询、行业普遍存在类似做法等,表明其无违法性认识。

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

坚决主张本案属于无证经营等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属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是非法经营罪辩护的常见思路。

2.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重心在于降低犯罪数额和危害后果的认定。

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辩护(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

严格审计:逐笔核对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剔除合法经营部分的收入、合理成本开支。

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若为单位犯罪,对个人的处罚会轻于个人犯罪。需证明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所有。

犯罪未遂:如经营行为刚启动即被查处,未实际产生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辩护为犯罪未遂。

社会危害性程度辩护:

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例如: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经营的商品质量合格,未侵害消费者权益。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减少危害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

在团伙作案中,论证当事人是受雇佣的员工、只提供技术或账户帮助的从犯,并非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获利者。

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表明悔罪态度,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自首、立功、坦白:依法认定。

认罪认罚:在证据确实充分时,主动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无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经营困难而触法。

三、针对特殊非法经营类型的辩护要点

非法经营烟草类:重点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效力范围(如超范围经营)、烟草真伪与质量(如销售真烟但无证)、运输环节的定性等。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类(如非法放贷、支付结算):核心是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攻击“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否科学,以及是否实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类(如非法经营VPN):辩护重点在于行为是否真正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总结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是一场“破”与“立”的较量。

“破”:在于精准攻击控方证据链的根基——行为的“非法性”。通过质疑其所违反的“国家规定”的层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根本上动摇其刑事犯罪的定性。

“立”:在于成功地将案件性质**“立”在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成功的辩护极度依赖于对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精确理解和对个案经营模式、危害后果的细致分析。辩护律师必须善于利用“罪刑法定”原则,对抗“口袋罪”的扩张倾向,为经济活动的创新与边界争取合理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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