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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

2025-11-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69人看过举报

单位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此类犯罪集中于企业“市场拓展”“项目竞标”“资质审批”环节,因试图通过“利益输送”获取竞争优势而触发,需区分行贿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构成要件: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多次行贿”等情节)。

典型企业行为模式:

建筑企业为中标政府工程项目,向住建局官员支付“好处费”50万元;

医药公司为推动药品进入公立医院采购目录,向医院院长赠送价值30万元的房产;

企业为获取税收减免、土地审批等政策优惠,向当地主管部门领导支付“感谢费”25万元。

司法认定关键:行贿主体为“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归属于单位;若个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如晋升、个人项目)而行贿,则构成“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行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与单位行贿罪的核心差异:行贿对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民营企业高管、上市公司董事、外企部门经理),如企业为获取供应链优势,向供应商采购经理支付“返点”10万元;为推动产品上架,向超市采购总监赠送价值8万元的奢侈品。

实务提醒:2025年司法实践中,“利益输送”形式逐渐隐蔽,如通过“虚拟服务合同”“股权代持”“海外账户转账”等方式行贿,即使未直接支付现金,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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