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此类犯罪源于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集中于“财务管控”“资产处置”环节,犯罪主体多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骨干,需区分“侵占”与“挪用”的法律边界。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构成要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典型企业行为模式:
业务人员利用负责客户回款的便利,将客户支付的货款、服务费截留后据为己有(如销售经理收取客户10万元货款,未上交公司而用于个人购房);
财务人员通过“虚开发票”“伪造报销单”,套取公司资金(如财务总监伪造“咨询服务费”发票,从公司账户转账5万元至个人账户);
高管利用管理权限,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或关联方(如总经理将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配偶控制的公司)。
司法认定要点:“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如仓库管理员利用看管仓库的便利盗窃货物,属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若未利用职务便利(如普通员工趁办公室无人盗窃公司电脑),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3万-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0万-100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0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构成要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差异: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意图,仅为“临时使用”,如企业高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偿还信用卡(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赌博(非法活动);若挪用后通过伪造账目、销毁凭证等方式掩盖,意图不归还,则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参考:某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张某,利用保管公司账户U盾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2个月后归还。法院认定其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