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此类犯罪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背景下的高发风险,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构成要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具备“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对象”四大特征,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人数较多(个人3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
典型企业行为模式:
中小微企业因银行贷款难,通过“员工集资”“亲友拆借”扩大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月息2%-5%”吸收资金;
P2P平台、财富管理公司以“股权投资”“项目融资”为名,通过线上线下广告宣传,向公众吸收资金后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如扩大生产、偿还债务);
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紧张,以“购房返利”“售后包租”为诱饵,向不特定购房人吸收资金,承诺到期回购或高额分红。
司法认定关键:无需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只要符合“四性”特征且达到数额/人数标准即构成犯罪;若企业仅向“特定对象”(如内部员工、特定亲友)融资,且未公开宣传,可能不构成犯罪(需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案例参考:2025年,某制造业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员工转发朋友圈、社区海报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00万元,承诺年息15%,后因经营亏损无法兑付。法院认定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判处企业罚金80万元,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差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意图,客观上采用“虚构项目”“伪造资质”等诈骗手段,如企业虚构“新能源项目”“海外投资”,伪造项目批文、盈利预期,吸收资金后用于挥霍、转移或逃匿。
实务提醒:企业若将非法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通常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用于“非生产经营”(如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转移至境外),则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后者量刑更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