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风险解析:高频罪名与司法认定指南
房产交易的资金密集性与流程复杂性,使得开发商、中介、买卖双方等主体均可能触及刑事犯罪。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房产领域刑事案件中,合同诈骗罪(占比38%)、骗取贷款罪(占比25%)、非法经营罪(占比17%)为三大高发罪名,且约60%的案件由民事纠纷升级而来。本文结合《刑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拆解核心罪名的认定标准与风险防范要点,助力市场主体守住法律红线。
一、房产交易中的高频刑事罪名及司法认定
房产领域的刑事犯罪多围绕“欺诈”“违规操作”“非法牟利”三大核心行为展开,不同主体的行为模式对应不同罪名,需结合主观故意与客观后果综合判定。
(一)针对交易对手的欺诈类犯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此类犯罪常见于二手房交易、房源中介等场景,核心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合同”作为诈骗载体。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
典型行为模式: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将他人房产、查封房产冒充自有房产出售;
一房多卖,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拒不交房且转移房款;
虚构“内部购房指标”“拆迁安置房指标”,收取定金或房款后逃匿。
司法认定要点:需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若卖方仅隐瞒房屋瑕疵(如漏水、违建),但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属民事纠纷;若自始无履行能力且意图占有房款(如根本无房产却谎称卖房),则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参考:2025年,钱某伪造数亿元银行流水截图,谎称购买豪宅并与卖方吴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测试诚意”“资金周转”等名义索要钱款10万余元用于赌博,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若该案中钱某以虚假合同骗取购房款达2万元以上,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2万-2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20万-10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1万元以上),且未通过“合同”这一主要载体实施诈骗。
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若欺诈行为不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如中介谎称“能低价购房”收取“打点费”却未促成交易),则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实务提醒:房产交易中“小额红包”“诚意金”“打点费”等小额款项诈骗,若累计金额达标,即使未签订正式合同,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针对金融机构的骗贷类犯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此类犯罪集中于房产贷款环节,开发商、购房者均可能涉及,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房屋交易、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
典型行为模式:
购房者伪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骗取按揭贷款后拒不还款;
开发商虚构购房人“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
买卖双方通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虚假价格签订合同,骗取超额贷款。
司法认定关键:“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贷款后将资金用于赌博、挥霍,或逃匿、转移资产拒不还款。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构成要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通过欺骗手段(如伪造购房合同、权属证明)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贷、骗取贷款100万元以上)。
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差异:主观上无“占有贷款”的意图,仅为“骗用贷款”(如企业为周转资金虚构交易套取贷款,后因经营失败无法还款)。
案例参考:某开发商为缓解资金压力,伪造10份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后因项目停工无法偿还,法院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量刑标准: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500万元以上)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非法经营罪
此类犯罪主要针对“无资质违规从事房产相关业务”的行为,常见于“炒房”“黑中介”等场景。
构成要件(《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房产相关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典型行为模式: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以“炒房”为业,倒买倒卖房屋赚取差价,情节严重(如累计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
中介机构违反“限购政策”,通过伪造社保缴纳证明、婚姻证明等协助他人“规避限购”,收取高额费用且情节严重;
恶意囤积房源、制造虚假供需信息哄抬房价,导致区域房价异常波动。
实务边界:普通个人偶然出售自有房产不构成犯罪;仅需行政许可但未取得的,需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违规、获利巨大)才入刑。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侵占单位资产的犯罪:职务侵占罪
此类犯罪多发生于开发商、房产中介公司等企业内部,针对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房产或款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典型行为模式:
开发商销售人员将客户购房款截留后据为己有;
中介员工利用房源管理权限,将公司独家代理的房产私自低价出售,侵占差价;
企业财务人员挪用房产销售款用于个人投资或挥霍。
案例参考:某中介公司店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的15万元购房定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赌博,因数额较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3万-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转化边界:3个关键判断标准
房产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因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知模糊,从民事违约滑向刑事犯罪。需从以下3点精准判断:
主观目的:“违约”还是“非法占有”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通常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如因资金周转困难逾期交房);刑事犯罪中,行为人自始无履行意愿,以“交易”为幌子骗取财物(如无房却卖房)。例如,卖方因房价上涨毁约,属民事违约;但卖方一房多卖且将房款挥霍,即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手段:“瑕疵隐瞒”还是“虚构事实”
民事欺诈多为“隐瞒部分事实”(如隐瞒房屋曾漏水的维修记录);刑事诈骗则是“虚构核心事实”(如伪造房产证、虚构交易主体)。例如,中介隐瞒房屋公摊面积误差,属民事责任;但中介伪造“学区房”证明骗取中介费,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危害后果:“局部损失”还是“严重危害秩序”
民事纠纷仅造成个体财产损失(如买方多付税费);刑事犯罪不仅侵害个体权益,还扰乱市场秩序或金融安全(如骗贷行为威胁银行资金安全)。例如,个人漏缴税费属行政违法;但开发商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逃税罪(需经税务机关追缴仍不缴纳)。
三、房产领域刑事风险防范指南:不同主体的避坑要点
(一)购房者/卖房者:守住“不欺诈、不盲从”底线
核实交易对手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权属(避免买到查封房、他人房产),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对方身份(如要求中介出示备案资质、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
拒绝参与虚假交易:不配合中介或卖方伪造材料(如虚增房价、虚报收入)套取贷款,此类行为可能构成骗贷罪共犯。
留存交易全程证据:保存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若发现对方涉嫌欺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立案后可优先追赃)。
(二)开发商/中介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购房款、定金的专户管理机制,避免员工截留款项;对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开展刑事法律培训,明确“截留房款”“虚假宣传”的犯罪风险。
杜绝骗贷协助行为:不伪造社保、收入证明协助客户规避限购;不参与“假按揭”“零首付”等违规操作,此类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
明确服务边界:中介在宣传中不承诺“百分百低价购房”“包过贷款审批”,避免因无法兑现承诺被认定为诈骗。
(三)企业员工:厘清“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界限
不触碰资金红线:房产销售、财务等岗位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客户购房款、定金,即使短期周转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滥用职务权限:中介员工不得私自泄露房源信息、赚取“差价”;开发商员工不得虚构“内部指标”收取费用。
四、风险提示:这些行为易踩刑事红线
“为周转资金虚构交易套取贷款,还款即可免责”
即使后续偿还贷款,若骗取贷款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该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中介帮我伪造证明规避限购,出事与我无关”
购房者作为直接受益人,若明知材料虚假仍配合,需与中介承担共同犯罪责任,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侵占公司少量房款,退赔后就没事”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即使退赔,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退赔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但不免除犯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