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旨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市场品牌秩序,常见于服装、电子产品、食品等领域。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二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如在服装上使用与“耐克”相同的商标);三是情节严重,如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3万元。
典型实务情形:某服装厂未经“阿迪达斯”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印有该品牌商标的运动服1万件,以每件80元的价格销售,非法经营数额80万元。商标权人发现后报案,警方查获涉案服装和生产设备,服装厂负责人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量刑与防范要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违法所得≥15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需注册自有商标或获得授权后使用他人商标,切勿仿冒知名品牌;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商品抽检,打击假冒商品生产、销售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