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罪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工不同,前者针对“销售环节”,后者针对“生产环节”,常形成上下游犯罪链条。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明知”是假冒商品(如低价进货、无正规授权手续);二是客观实施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三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典型实务情形:某网店店主明知进货的“苹果”耳机是假冒产品(无苹果公司授权,价格仅为正品1/3),仍在网店销售,累计违法所得20万元。苹果公司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网店,店主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量刑与防范要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15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者需从正规渠道进货,核查商品授权证明;电商平台需加强入驻商家监管,下架假冒商品;消费者需警惕低价名牌商品,通过官方渠道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