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本罪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包括出售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与倒卖,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客观实施“伪造”或“出售伪造”行为,伪造包括仿照真实发票样式制作假发票、涂改发票金额等;二是无数量门槛,即使伪造/出售1份也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与否影响量刑。
典型实务情形:某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模板,购置印刷设备伪造发票,以“票面金额2%”的价格向15家企业出售,累计伪造并出售发票80份,票面金额合计500万元。税务机关联合警方捣毁窝点,团伙成员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
量刑与防范要点:伪造/出售伪造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量较大(伪造/出售≥50份或票面额≥5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伪造/出售≥250份或票面额≥25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企业需通过税务机关申领正规发票,验证发票真伪;监管部门需加强发票制作设备管控,打击伪造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