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本罪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虚开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主要打击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虚开的是“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餐饮发票、服务发票);二是实施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三是情节严重,如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
典型实务情形:某广告公司为少缴企业所得税,通过中介从其他公司虚开50份餐饮发票和服务发票,票面金额合计60万元,用于冲抵成本。税务机关核查时发现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报案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量刑与防范要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量刑。企业需凭真实业务获取发票,切勿通过中介虚开发票;税务机关需加强普通发票流向监控,打击“卖票”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