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具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观实施法定信用卡诈骗行为,如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伪造信用卡取现、恶意透支;三是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以5万元为起点,其他情形以5000元为起点。
典型实务情形:某男子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猜出密码后,在商场刷卡消费3万元,又通过ATM机取现2万元。持卡人发现账户异常后挂失报警,警方通过监控抓获该男子,其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量刑与防范要点: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恶意透支≥50万元,其他情形≥5万元)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500万元,其他情形≥25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个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及时挂失遗失卡片;银行需加强信用卡申领审核和透支催收。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