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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广州不当得利案件诉讼律师

2025-1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18人看过举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的增强等;消极增加如债务的减少、费用的免除等。

他方受到损失:同样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积极减少如财物的毁损、灭失等;消极减少如应得利益未得到等。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获利是基于他方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指获得利益缺乏合法的依据,如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

例如,甲误将自己的货款转账给乙,乙没有合法理由收取该款项,甲因此受到损失,乙则获得利益,此时甲就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乙返还该笔货款。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受损人要举证证明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利人则要举证证明其获利具备《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之一,即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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