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的增强等;消极增加如债务的减少、费用的免除等。
他方受到损失:同样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积极减少如财物的毁损、灭失等;消极减少如应得利益未得到等。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获利是基于他方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指获得利益缺乏合法的依据,如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
例如,甲误将自己的货款转账给乙,乙没有合法理由收取该款项,甲因此受到损失,乙则获得利益,此时甲就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乙返还该笔货款。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受损人要举证证明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利人则要举证证明其获利具备《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之一,即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