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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深度解析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0-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470人看过举报

商标标识风险防控: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深度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实务中发现不少从业者忽视“商标标识”环节的刑事风险——小到印刷厂未经许可印制名牌商标贴纸,大到商家批量销售伪造的品牌logo吊牌,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做个标签、卖些标识,不算大事”,实则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现就该罪核心要点梳理如下,帮大家避开商标标识全链条中的法律雷区。

一、该罪的核心认定:3个条件锁定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实务中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行为对象:“注册商标标识”是关键

“注册商标标识”不是抽象的商标图案,而是指承载注册商标的具体载体,包括能让消费者识别商标的各类有形标识,常见类型有:

贴附类标识:如商品包装上的商标贴纸、瓶身的商标标签(如“茅台”酒瓶上的品牌贴纸);

悬挂类标识:如服装的商标吊牌、箱包的品牌挂饰(如LV”包的金属吊牌);

印刷类标识:如商品说明书、宣传册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如“华为”手机说明书上的品牌logo);

其他标识:如商标防伪码、品牌专用印章、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如“可口可乐”的专用瓶身标签)。

需注意:只有针对“已注册商标”的标识实施行为才构罪,若标识对应的商标未注册(或已失效),则不涉及该罪,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2.行为方式:“非法制造”或“非法销售”两类行为

该罪涵盖“制造”与“销售”两个环节,只要实施其中一类行为且情节严重,即可构罪:

非法制造:包括“伪造”和“擅自制造”两种情形。“伪造”是指完全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样式、材质、防伪特征,凭空制造假标识(如仿照“耐克”√形logo,用相同材质印制假吊牌);“擅自制造”是指虽有一定授权基础,但超出授权范围制造(如印刷厂获得某品牌“1万份标识”的印制授权,却私自多印5万份),或未获得授权但利用正版标识的模板、设备制造。

非法销售:指销售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直接销售给生产厂家(用于贴附在假冒商品上)、销售给零售商(用于二次贴标),甚至通过电商平台零散销售(如在淘宝卖“仿某品牌logo的空白吊牌”)。无论销售对象是谁,只要明知标识是非法制造的,且情节严重,即可能构罪。

3.情节达标:“情节严重”是构罪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属“情节严重”,达到追诉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个人)、15万元以上(单位);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

非法制造、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

造成恶劣影响:如导致知名品牌因假标识流入市场信誉受损,或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如消费者买到贴假标识的劣质商品);

曾因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再次实施该行为。

二、该罪的典型场景:从业者易踩坑的4类行为

1.印刷行业非法制造:源头环节风险高

小型印刷厂老板张某,未经“阿迪达斯”商标权人许可,应客户要求印制该品牌的服装吊牌,累计印制8万份,非法经营数额6万元(个人)。因数量超2万件、经营数额超5万元,张某构成该罪;

某包装厂获得“农夫山泉”“10万份瓶身标签”的授权后,私自多印30万份,将多印的标签低价卖给小作坊,违法所得12万元(单位)。因超授权制造且违法所得超10万元,工厂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被追责。

2.电商平台销售假标识:零散销售易忽视

淘宝店主李某在店铺售卖“仿某奢侈品牌的金属logo吊牌”,明确标注“可用于服装、箱包贴标”,累计销售3.5万件,非法经营数额7万元(个人)。因数量超2万件、经营数额超5万元,李某构成该罪;

拼多多商家赵某销售“空白可定制品牌商标贴纸”,客户下单时备注“要仿某品牌样式”,赵某仍按要求制作并销售,累计销售2.2万件,违法所得3.1万元(个人)。因明知用于仿冒仍销售,且情节达标,构成犯罪。

3.线下市场批量销售:供应链环节风险

批发市场商户王某专门向假鞋作坊销售伪造的“耐克”“阿迪达斯”商标吊牌、鞋垫标识,累计销售15万套,非法经营数额18万元(个人)。因数量远超2万件,王某构成该罪;

个体工商户陈某从印刷厂进货伪造的“五粮液”酒标,卖给小型酒厂用于贴在假酒上,累计销售5万套,违法所得8万元(个人)。因情节严重,陈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4.关联企业超范围制造:有授权仍可能涉罪

某文化传播公司获得某动漫品牌5万份周边产品商标贴纸”的授权,为降低成本,私自委托无资质小厂多印10万份,用于自家生产的盗版周边,后被商标权人发现。因超授权擅自制造且数量超2万件,公司负责人构成该罪;

某服装代工厂获得某品牌“代加工10万件服装”的授权,同时获得对应数量的商标标识,却将剩余的2万份标识私自留存,转卖给其他服装厂,违法所得4万元(单位)。因销售超授权的标识且情节达标,构成犯罪。

三、与同类罪名的核心区分:避免混淆

1.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看行为是否“依附商品”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仅针对“商标标识本身”,不依附于具体商品(如仅制造、销售吊牌,未将其贴在商品上);

假冒注册商标罪:需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贴附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如将假吊牌贴在服装上,再销售服装)。

若行为人先制造假标识,再将其贴在商品上销售,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吸收犯,不数罪并罚);若仅制造、销售假标识,未用于商品,则单独构成该罪。

2.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分:看销售对象

该罪:销售的是“商标标识”(如吊牌、贴纸);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的是“贴有假标识的完整商品”(如贴假吊牌的服装)。

二者销售对象完全不同,前者是“标识载体”,后者是“带标识的商品”,可通过销售物品的形态直接区分。

四、量刑与涉罪应对

1.量刑:分两档,情节决定处罚轻重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非法制造、销售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个人)、75万元以上(单位),或造成商标权人重大损失):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

2.涉罪后补救:2个关键减责措施

主动停止行为+销毁标识:尽快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自行销毁库存的非法标识及制造设备(如模板、印刷机),避免标识流入市场造成更大危害,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

退赃退赔+配合调查:向司法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若因标识流入导致商标权人损失,积极赔偿并争取谅解;同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上游供货商、下游买家信息,协助破获全链条案件,若构成立功,可进一步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能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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