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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深度解析 广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律师

2025-10-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81人看过举报

食品安全红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深度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实务中常遇到食品从业者因“侥幸心理”忽视安全标准,最终触犯刑事法律的案例——小到早餐店使用过期面粉制作包子,大到企业生产未达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吃不死人就没事”,实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现就该罪核心要点梳理如下,帮食品行业从业者避开法律雷区。

一、该罪的核心认定:3个条件锁定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实务中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行为对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是法定强制性标准,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认定,常见的“不符合安全标准”情形包括:

微生物超标:如菌落总数、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超过国家标准(如冷鲜肉菌落总数超标10倍以上);

污染物超标:如重金属(铅、汞、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如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

营养成分不达标: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维生素等核心营养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或未按规定添加必需营养物质;

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如销售发霉的面包、变质的肉类(肉眼可见霉斑、异味),或食品被有毒、有害杂质污染(如面粉中混入老鼠屎);

未经检验检疫:如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肉类(如私宰猪肉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进口食品未按规定经检验合格。

需注意:“食品”不仅包括直接食用的成品(如面包、牛奶),还包括食品原料(如面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如违规使用的色素、防腐剂),只要属于供人食用的物品,均可能成为本罪对象。

2.行为方式:“生产”或“销售”两类行为

该罪涵盖食品全链条,无论是生产环节(如工厂加工、小作坊制作)还是销售环节(如超市售卖、餐馆使用),只要实施其中一类行为,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可构罪:

生产行为:包括食品的加工、制作、包装、储存等环节(如小作坊用过期原料制作辣条,工厂未按标准生产速冻饺子);

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环节(如超市销售过期牛奶,菜市场摊贩售卖变质海鲜),即使销售者不知情(如从供货商处进货时未发现问题),但经检测食品确实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仍可能被追责(需结合是否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综合判断)。

3.危险状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这是构罪的关键门槛,不要求实际发生中毒事故,只要经评估“有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即可。根据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足以造成危险”: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如疫情期间禁止销售的野生动物肉制品);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蛋白质含量仅为标准的50%);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虽未实际致人中毒,但酒精中甲醇含量远超安全标准)。

二、该罪的典型场景:从业者易踩坑的4类行为

1.小型食品加工/餐饮:常见“小作坊”风险

早餐店老板王某为降低成本,使用过期3个月的面粉制作包子、馒头,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面粉中霉菌超标20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王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该罪;

小作坊经营者李某制作凉拌菜时,未按规定冷藏储存,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酱油调味,导致多名顾客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未达“严重”程度),但经检测食品中致病菌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李某构成该罪。

2.食品零售环节:过期、变质食品易忽视

超市销售员张某明知货架上的某品牌酸奶已过期5天,仍继续销售,后被消费者举报。经检测,过期酸奶中乳酸菌过度繁殖,足以引发肠胃疾病。张某作为直接销售者,构成该罪;

菜市场摊贩赵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无“两证一报告”),且猪肉表面已出现轻微异味,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猪肉中含有沙门氏菌,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赵某构成该罪。

3.特殊食品领域:婴幼儿、老年食品风险更高

某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时,未按国家标准添加DHAARA(必需营养成分),导致奶粉中该成分含量仅为标准的30%,长期食用会影响婴幼儿大脑发育。经评估,该奶粉足以造成婴幼儿严重食源性疾病,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构成该罪;

某保健品公司生产“老年高钙奶粉”时,使用不合格乳粉原料,导致奶粉中钙含量不达标,且铅含量超标5倍,长期食用会损害老年人骨骼和神经系统。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4.原料使用违规:源头把控缺失

某食用油加工厂使用发霉的花生压榨花生油,未采取有效去除黄曲霉素的工艺,导致成品油中黄曲霉素含量超标10倍(黄曲霉素是强致癌物,远超安全限量)。该工厂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该罪;

某餐馆采购病死鸡制作辣子鸡,未彻底煮熟,鸡肉中含有禽流感病毒(虽未实际致人感染,但病毒含量足以引发严重疾病)。餐馆经营者构成该罪。

三、与同类罪名的核心区分:避免混淆

1.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看“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本身不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只是未达到安全标准(如过期食品、微生物超标食品),危害来源是“不符合标准”导致的潜在风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用工业盐制作酱油、用甲醛浸泡海鲜),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如用毒蘑菇制作菜肴),危害来源是“有毒、有害物质本身”。

二者关键区别在于“食品是否含有法定的有毒、有害成分”,前者是“不达标”,后者是“有毒害”,量刑上后者更重(最高可判死刑)。

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看“是否以食品安全为核心”

该罪:仅针对“食品”,且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侧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涵盖所有产品(如家电、服装),针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若食品同时符合“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伪劣产品”(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则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罪(通常该罪更重)。

四、量刑与涉罪应对

1.量刑:分三档,结合危险程度与后果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轻伤、重伤,或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如造成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

2.涉罪后补救:2个关键减责措施

主动召回、销毁问题食品: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主动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库存,避免危害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

退赃退赔+获得谅解:向购买者退还货款,对已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争取出具《谅解书》;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可能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能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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