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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深度解析 广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律师

2025-10-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71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核心认定:4大要件+“物质认定”关键争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构成需满足四大要件,其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是实务争议焦点。

1.主观要件:“明知”的司法推定与反证

主观“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广州司法机关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但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推翻:

可直接推定“明知”的情形(依据广州检察联席会议共识):

多次购买硼砂、瘦肉精等违禁品用于食品加工,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从业人员(如厨师、食品厂技术员)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辩称“不知情”但无法解释添加目的;

收到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后仍继续添加违禁物质,或被举报后销毁证据;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入来源不明的“改良剂”“添加剂”,且未核实成分。

可反证“不明知”的辩护方向:

提供购货凭证证明涉案物质来自正规渠道,且卖方承诺为“食品级添加剂”;

食品加工流程由他人负责,本人未参与添加环节,且无证据证明其指使或知情;

涉案物质外观、包装与合法食品添加剂高度相似,且通过常规检验无法辨别。

2.客观要件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法定认定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司法解释,此类物质包括四类,实务中需通过鉴定报告+专家意见双重确认:

法定名录内物质:如硼砂(广州黄埔、揭阳近期案例高频出现)、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务院公布的违禁物质;

名录外但具有同等危害的物质:如盐酸丁二胍未列入名录,但因与禁药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仍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禁用农药兽药:如在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在蔬菜中使用禁用有机磷农药;

其他危害物质:需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毒性评估报告,结合专家意见认定(如广州从化区办理毒豆芽案件时的核心审查要点)。

广州实务要点:涉案物质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是争议核心。例如,某餐馆使用工业盐(非食用盐)腌制食品,虽工业盐本身毒性不强,但因属于“非食品原料”且具有危害,仍构成犯罪;若误将食品级添加剂超量使用,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而非本罪。

3.客观要件二:“生产、销售”行为的全覆盖认定

“生产、销售”包括从原料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行为,广州司法机关对以下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实行行为:

生产环节:在食品原料中直接添加有毒物质(如郑某松用硼砂腌制瘦肉)、将有毒物质混入食品半成品;

销售环节:明知他人生产的食品含毒仍进货销售(如超市销售含硼砂的猪肉丸)、网络平台销售含非法添加的保健品;

帮助环节:为他人提供有毒物质并指导添加方法(如尹立新向阳光一佰公司提供盐酸丁二胍原料),构成共同犯罪。

4.入罪标准:无需“造成实害结果”,有行为即构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添加或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但“后果与情节”直接影响量刑:

基础入罪:只要掺入或销售有毒食品,无论金额大小、是否造成危害,均构成犯罪(如广州郑某松销售含硼砂食品仅8个月即入罪);

加重情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造成轻伤以上后果、针对未成年人销售、多次实施犯罪等,均升级量刑档次。

二、广州地区典型涉罪场景:4类高频案件解析

结合广州食品产业特点与近期判例,此类案件集中于以下场景,从业者需重点防范:

1.餐饮加工非法添加:硼砂成“重灾区”

广州作为餐饮大市,部分中小餐馆为改善口感非法添加硼砂,此类案件占本地涉案总数的37%(据广州检察数据):

典型案例:黄埔区郑某松在餐饮店用硼砂腌制瘦肉,用于炒菜和汤粉,销售8个月后被查获,因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风险点:硼砂可使肉类更鲜嫩、增加弹性,但1克即可中毒,成人致死量仅15克,且无安全代谢途径。

2.农副产品违禁用药:水产品与蔬菜是重点

广州水产品市场活跃,部分养殖户为防腐、增重非法用药,从化区曾针对此类案件开展专项打击:

常见情形:在鲈鱼、虾类中添加孔雀石绿(致癌物质),在叶菜中过量使用甲拌磷(禁用农药);

司法倾向:即使未检出超标,但只要使用禁用药物,即认定为“有毒食品”。

3.保健品非法添加:瞄准“养生群体”

仿冒“降糖”“降压”保健品添加西药成分,是近年广州新兴涉罪场景,与最高法指导案例高度契合:

典型模式:宣称“纯中药无副作用”,实则添加盐酸丁二胍、硝苯地平(西药成分),针对中老年群体销售;

量刑特点:此类案件常涉全国性销售网络,广州作为物流枢纽,涉案金额易达“数额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量刑多在5年以上。

4.食品加工“偷工减料”:工业原料替代食品原料

部分食品加工厂为降低成本,用工业原料替代食品原料,常见于城中村小型作坊:

案例类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用工业染料给糕点上色、用废弃油脂炼制“地沟油”;

打击力度:广州对“地沟油”案件零容忍,2024年某团伙因炼制地沟油销售10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三、与同类罪名的核心区分:广州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边界

本罪常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混淆,广州法院通过“物质属性”和“危害程度”明确区分:

区分维度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核心差异

掺入“非食品原料”(如硼砂、工业盐)

食品原料本身变质或不符合标准(如过期牛奶)

危害性质

主动添加有毒物质,危害具有“人为性”

原料自然变质或污染,危害具有“偶然性”

入罪标准

行为犯,有添加行为即入罪

结果犯或危险犯,需“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广州典型案例

硼砂瘦肉、含西药成分保健品

销售过期面包、未检疫猪肉

特殊情形处理:若食品中同时存在“有毒添加”和“原料变质”,如过期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广州司法机关优先认定为本罪,因“主动添加有毒物质”的主观恶性更大。

四、量刑与辩护实务:广州地区的裁判尺度与策略

1.量刑三档:结合金额与情节的梯度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广州判例,量刑分为三档,罚金通常为销售金额的2-10倍:

基础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如郑某松销售含硼砂食品9万元,但因认罪退赃,从轻判处8个月;

加重量刑(5-10年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50万元,或造成轻伤、轻度残疾等后果;

特别加重量刑(10年以上至死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致人死亡、重度残疾,最高可判处死刑(如阳光一佰公司销售有毒保健品800万元,主犯被判15年)。

2.广州地区辩护核心策略:4个实务切入点

结合广州司法机关的审查重点(如主观明知、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可从以下角度突破:

1)主观“不明知”的抗辩:打破推定链条

举证核心:提供购货合同、发票证明涉案物质来自正规供应商,且供应商出具“食品级”承诺函;

实务案例:某餐馆老板从市场购入“肉制品改良剂”,后查明含硼砂,律师提交供应商虚假宣传证据,法院认定“不明知”,最终不起诉。

2)鉴定意见的质证:攻击证据合法性

广州法院对鉴定意见审查严格,辩护可从三方面切入:

鉴定资质:核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食品毒性鉴定资质(需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证);

检材程序:质疑检材提取、封存、送检的完整性(如未制作提取笔录、样品污染);

认定标准:对名录外物质,要求专家出庭说明“危害等同性”(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质证逻辑)。

3)情节辩护:利用本地从宽规则

广州司法机关对以下情节优先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退赃: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上,如郑某松退缴违法所得后量刑从1年减至8个月;

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如添加量极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可能判处缓刑(需同时符合“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

协助抓捕同案犯:如提供原料供应商线索,构成立功可减20%-50%

4)罪名变更:往“轻罪”方向辩护

若无法否定犯罪事实,可争取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辩护要点:论证涉案物质属于“食品原料但不符合标准”(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非“非食品原料”;

量刑差异:后者基础刑为3年以下,远低于本罪的5年以下。

五、广州地区涉罪预防与应对指引

1.食品从业者预防要点

采购环节:索要供应商资质证明,对“特效添加剂”“低价原料”重点核查,避免购入来源不明物质;

加工环节:建立原料使用台账,禁止添加硼砂、瘦肉精等已知违禁品,对员工开展法律培训;

应急处理:收到监管部门抽检通知后,主动配合检查,若发现问题立即召回产品,避免扩大危害。

2.涉罪后应对步骤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留存购货凭证、原料样品,避免销毁证据(可能构成加重情节);

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广州对食品安全案件介入越早,辩护空间越大,建议24小时内聘请专业律师;

积极退赃赔偿: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争取谅解书(广州法院将其作为重要量刑情节)。

相关声明

1)本文结合广州地区司法实践撰写,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个案分析,建议咨询本地专业辩护律师。

2)文中案例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检察通报,数据已作脱敏处理。

3)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内容作出的决策或行为,作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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