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假冒注册商标罪深度解析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

2025-10-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56人看过举报

商标保护红线:假冒注册商标罪深度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实务中发现不少市场从业者因“仿冒知名商标”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小到街边作坊生产假名牌箱包,大到企业批量制造仿冒品牌家电,很多人误以为“换个相似logo不算侵权”“贴名牌卖货只是民事纠纷”,实则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且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现就该罪核心要点梳理如下,帮大家避开商标使用中的法律雷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认定:3个条件锁定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实务中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前提“未经许可”:无商标权人授权或同意

“未经许可”是指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包括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如授权使用期限已过仍继续使用、授权使用商品类别与实际使用不符)。需注意:即使商标权人曾口头“默认”使用,但若无书面授权,仍属“未经许可”;若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则不构成该罪,仅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2.行为“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两个“相同”是关键

这是该罪与商标民事侵权的核心区分,需同时满足“商品/服务相同”和“商标相同”:

同一种商品/服务: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名称、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完全一致,或虽名称不同但实际功能、用途高度重合(如“矿泉水”与“瓶装饮用水”属同一种商品,“餐饮服务”与“快餐服务”属同一种服务),判断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

相同商标:指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面完全一样,或虽有细微差别(如字体略有不同、图形局部微调),但整体视觉效果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如将“耐克”的“√”标志微调为“∟”,仍属“相同商标”)。若使用的是“相似商标”(如“康师傅”仿冒为“康帅傅”),未达到“相同”程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不构成该罪。

3.情节达标:“情节严重”是构罪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属“情节严重”,达到追诉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个人)或15万元以上(单位);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或10万元以上(单位);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或10万元以上(单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给商标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导致知名品牌信誉受损、正品销售额下降50万元以上);

曾因假冒注册商标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再次实施假冒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场景:从业者易踩坑的4类行为

1.制造业仿冒:生产环节直接造假

个体作坊老板赵某未经“苹果”商标权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手机外壳上使用与“苹果”完全相同的商标,对外宣称“苹果原装配件”,累计销售金额8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超5万元,赵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某家电企业未经“美的”许可,在生产的空调上使用与“美的”相同的商标,通过批发市场对外销售,累计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单位),因超15万元标准,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零售业贴标:销售环节二次造假

服装店店主孙某从无资质厂家进货无品牌服装,自行购买与“优衣库”相同的商标标识贴在服装上,以“优衣库正品折扣”名义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达标,孙某构成该罪;

五金店老板李某将普通螺丝刀贴上与“博世”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累计违法所得3.5万元(个人),超3万元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电商平台销售:线上造假隐蔽性强

淘宝店主王某在自己销售的充电宝上,使用与“小米”完全相同的商标,宣称“小米正品尾货”,累计销售1000台,非法经营数额7万元,因个人非法经营超5万元,王某构成该罪;

拼多多商家张某未经“华为”许可,在销售的手机充电器上使用“华为”相同商标,累计销售金额5.2万元,虽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但非法经营数额达标,构成犯罪。

4.服务行业仿冒:服务标识造假易忽视

某餐厅未经“海底捞”许可,在门店招牌、菜单、员工服装上使用与“海底捞”完全相同的商标,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累计非法经营数额6万元(个人),超5万元标准,餐厅经营者构成该罪;

某汽修店未经“途虎养车”许可,在门店标识、宣传海报上使用与“途虎养车”相同的商标,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累计违法所得3.2万元,因超3万元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核心区分

二者常被混淆,关键看行为是否涉及“生产环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涵盖“生产+销售”环节,即行为人自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再销售(如自己生产假名牌包并售卖),或仅生产未销售但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仅涉及“销售环节”,且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如从他人处进货假名牌鞋再销售),不参与生产环节。

若行为人既自己生产又销售,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若仅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二者有通谋(如销售者与生产者约定专门销售其假冒商品),则构成共同犯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四、量刑与涉罪应对

1.量刑:分两档,情节是核心影响因素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或假冒3种以上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

2.涉罪后补救:2个关键减责措施

主动停止侵权+销毁假冒商品:尽快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自行销毁库存的假冒商品及商标标识,减少侵权行为的持续危害,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

退赃退赔+获得谅解:向司法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如赔偿正品销售额损失、品牌信誉修复费用),争取商标权人出具《谅解书》,若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2234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