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与“夫妻共同/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很多人容易将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混淆,导致遗产范围认定错误。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婚后与配偶共同取得(如婚后购买的房产、存款),需先将配偶的份额分出(通常为50%),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例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一方去世后,需先确定配偶享有100万元份额,剩下的100万元才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若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家庭经营的店铺),需先按家庭贡献比例或约定分出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再将该份额纳入遗产范围。比如:父母与儿子共同出资300万元买商铺,父母出资200万元、儿子出资100万元,父亲去世后,需先确定父亲在商铺中享有的100万元份额(2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父亲占100万元),这100万元才是父亲的遗产。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遗赠vs遗嘱继承:两者核心差异是“继承人范围”——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遗赠的受遗赠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朋友、邻居、慈善机构)。例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给儿子,属于遗嘱继承;若将房产给多年照顾自己的邻居,则属于遗赠。
特别注意: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vs生前赠与:遗赠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产需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交付);生前赠与则是被继承人在世时就完成财产转移(如生前将房产过户给他人)。例如:老人生前将存款转给孙子,属于生前赠与;若在遗嘱中约定去世后存款归孙子,且孙子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孙子的父亲已去世,老人还有其他子女),则属于遗赠。
三、“养子女”“继子女”继承权的特殊认定
养子女的继承权:养子女一旦与养父母办理合法收养登记,就与亲生父母脱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再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除非亲生父母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养子女)。例如:小明3岁时被收养,与养父母办理了收养登记,成年后亲生父母去世,小明不能以“亲生子女”身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的继承权补充: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即继子女可同时继承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遗产,前提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比如:小红幼年时随母亲改嫁,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抚养小红长大,小红成年后对继父尽了赡养义务,小红不仅能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也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四、遗产分割的常见方式与执行
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价值的遗产(如存款、股票、家具家电),继承人可按份额直接分配。例如:被继承人有100万元存款,3个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人可分得约33.3万元。
折价补偿:适用于不可分割或分割后会降低价值的遗产(如房产、车辆、古董字画),通常由愿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按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款。例如:被继承人留下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儿子愿意取得房产,需向女儿和女儿各支付100万元补偿款,之后房产归儿子所有。
变价分割:若继承人都不愿取得遗产(如无人愿意要老旧房产),可将遗产出售(如通过拍卖、挂牌交易),再将出售所得款项按份额分配给继承人。
需要注意:遗产分割时,需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剩余部分再按继承规则分配;若遗产涉及抵押、查封(如房产有房贷未还清、因债务被法院查封),需先解决权利限制(如还清房贷、解除查封),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