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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相关实务要点补充 广州继承纠纷律师

2025-08-2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45人看过举报

继承相关实务要点补充:从权利行使到纠纷处理

一、遗嘱继承的特殊注意事项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遗嘱人可通过订立新遗嘱、以书面形式明确撤回原遗嘱,或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指定房产由子女继承,却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来撤回原遗嘱。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多份合法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遗嘱无效的常见情形

除了之前提到的形式要件缺失、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还有两种典型无效情况:一是遗嘱内容处分了他人财产(如夫妻一方订立遗嘱,将夫妻共同房产全部指定继承,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二是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如老人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给孙子,却未给残疾且无收入的儿子留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二、继承中的特殊主体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父母未结婚而被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外。即使父母未办理婚姻登记,非婚生子女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关系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若继子女幼年时由继父母抚养长大,或成年后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照顾饮食起居、支付医疗费),则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反之,若仅存在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扶养关系,则无继承权。

三、继承纠纷的处理途径

协商与调解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协商处理遗产分割问题,明确遗产份额、分割方式(如房产归一方所有,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矛盾升级。

诉讼解决

若调解无果,继承人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起诉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房产证、存款流水等)、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遗嘱(如有)等。需要注意的是,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涉外继承的特殊规则

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中,遗产的法定继承需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确定适用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被继承人在国外的房产,需按房产所在国法律处理继承);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如被继承人在国内有存款,即使其死亡时在国外,仍按中国法律处理存款继承)。

文书要求

涉外继承中,境外形成的证据(如国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需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能在国内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确保继承流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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