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常见争议场景及法律应对
一、“多份遗嘱冲突”的处理
现实中常出现被继承人订立多份遗嘱(如先写自书遗嘱,后又做公证遗嘱,最后录了录音录像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时,需按以下规则处理:
优先看遗嘱效力:所有遗嘱需先满足“形式合法+实质合法”(如见证人资格、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达标),无效遗嘱直接排除。例如:某份代书遗嘱只有1名见证人,因形式不合法,即使订立时间较晚,也不能作为依据。
时间优先原则:多份合法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与其他合法遗嘱地位平等)。比如:2020年的自书遗嘱约定房产给儿子,2022年的录音录像遗嘱约定房产给女儿,若两份遗嘱均合法,以2022年的录音录像遗嘱为准。
部分冲突的处理:若仅部分内容冲突(如一份遗嘱约定“存款给儿子、房产给女儿”,另一份约定“存款给女儿”),则冲突部分按最后遗嘱执行,未冲突部分(如房产给女儿)仍有效。
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处理
这种情况下需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两者适用场景和规则完全不同:
代位继承(前面已提及,补充实务细节):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辈、侄甥辈)。例如:被继承人老张的儿子小张先去世,小张有一个女儿小美,老张去世后,小美可代位继承小张应得的老张遗产份额;若小张没有子女,则该份额由老张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老张的配偶、父母)继承。
转继承(易与代位继承混淆):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例如:老张去世后,儿子小张在分割遗产前突发疾病去世,小张应继承的老张遗产份额,由小张的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而非小张的子女代位继承)。
核心区别: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晚辈先死”,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死亡”;代位继承人仅限“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能否恢复”的实务判断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可恢复,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实务中需注意:
可恢复的情形:仅针对“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这两种行为,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伪造遗嘱)不可恢复。例如:儿子因长期不赡养母亲,被认定为“遗弃”,丧失继承权后,若儿子后续主动照顾母亲、支付医疗费,母亲书面表示宽恕,儿子可恢复继承权;但如果儿子故意杀害母亲,即使母亲生前宽恕,也无法恢复继承权。
“宽恕”的形式:需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书面声明、遗嘱载明(如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列为继承人)、录音录像等形式证明。例如:父亲口头说“原谅儿子之前的虐待行为”,但无录音、证人等证据,后续儿子主张恢复继承权,法院可能不支持;若父亲在公证遗嘱中写明“虽儿子曾虐待我,但现已悔改,我仍将房产留给他”,则儿子可恢复继承权。
四、“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务中常涉及以下问题: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顺序:优先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协商推选;协商不成的,继承人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例如: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律师为遗嘱执行人,该律师即为遗产管理人;若未指定,3个继承人可协商让其中1人或共同担任。
核心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列出遗产清单,如房产、存款、债权债务)、保管遗产(防止遗产损毁、转移,如将珠宝存入保险柜、管理出租的房产)、处理债权债务(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分割遗产(按遗嘱或法定规则分配)等。
法律责任:遗产管理人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遗产管理人擅自将被继承人的古董低价出售(低于市场价值50%),导致继承人损失,继承人可要求其赔偿差价;若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遗产损毁),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