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
物证、书证: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供述或否认。
鉴定意见: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判断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相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储的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的电子信息。
证据的采信规则:
合法性规则: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收集程序合法,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规则: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构、伪造,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采信。
关联性规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无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举证责任分配: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有权提供证据反驳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