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杨泳仪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服务时间:00:00-23:00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举报
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
申请主体:债务人可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资不抵债的,可申请破产清算。
受理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受理后果: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
破产重整: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通过盘活资产、调整债务等方式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法院批准后执行。
破产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减免部分债务或延长偿债期限,经法院认可后生效,和解成功则终止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债权),清算终结后注销债务人主体资格。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组织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上一篇
下一篇
票据法中票据权利与责任的核心内容 广州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4790068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
关注我们
杨泳仪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
返回顶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