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票据权利与责任的核心内容: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及取得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时,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如出票取得)和继受取得(如背书转让取得、继承取得)。取得票据需具备合法性,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范围
承担主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需承担保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需对其后手承担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承兑人承兑票据后需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保证人需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包括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时效
行使方式: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需提示票据;行使追索权需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
时效期间: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起 2 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