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相关内容:
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或住处接受监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须讯问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或决定后予以羁押,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原则与救济:
适用原则:遵循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原则,严禁滥用强制措施。
救济途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强制措施不服的可申请变更或解除;对逮捕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