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处理 广 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5-07-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购买食品、支付房租、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类债务即使由一方单独出面借款,也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

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如共同签署借条),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如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口头或书面表示愿意共同偿还)。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开办企业时的借款、为经营店铺所负的贷款等,即使只有一方出面借款,只要款项用于共同经营,仍属共同债务。

例如,小李和小张结婚后,小李为支付房贷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债务用于家庭住房,属于共同债务;小张独自向朋友借款10万元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超市进货,也属于共同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下列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由负债方自行偿还:

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购房的贷款、婚前为个人消费所借的款项,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吸毒、购买奢侈品等,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交通肇事致人损害所负的赔偿款,因该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属个人债务。

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借款资助自己的远房亲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比如,小王在婚姻期间瞒着配偶,向他人借款20万元用于赌博,该债务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用于非法活动,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小王独自偿还。

三、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原则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用途等因素判决双方分担比例(一般均等分担,但会考虑过错方、经济困难方等情况)。

个人债务个人偿还: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即使双方曾共同生活,也不影响个人债务的归属。

债权人的权利不受离婚影响: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分割约定(如约定由一方偿还),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偿还共同债务。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男方偿还,女方仍可能被债权人起诉要求还款,但女方偿还后可依据约定向男方追偿。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一方借款只要我不知情,就不是共同债务”——不一定。如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支付水电费、子女学费),即使不知情,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是大额借款且用于个人挥霍,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

误区二:“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就与另一方无关”——对债权人无效。离婚协议的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偿还后可按约定向对方追偿。

风险提示:借款时尽量避免单方大额举债,如需借款,最好由双方共同签字;对一方擅自借款的行为,要及时明确表示反对并留存证据(如书面声明、聊天记录),避免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例如,赵某在离婚前擅自向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未告知配偶,离婚时双方约定该债务由赵某偿还。但朋友仍可起诉赵某的配偶,若配偶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自己不知情,法院会判决配偶无需承担;若无法证明,可能需要共同偿还,之后再向赵某追偿。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4985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