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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策略 广州刑事律师

2025-05-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26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策略:从金融属性到行为定性的多维抗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常见罪名,其认定需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要件。辩护律师需围绕融资行为的合法性、资金用途的正当性、参与程度的差异性等关键要素,结合证据漏洞展开精细化辩护。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突破口

(一)主观方面:否定“非法吸收故意”

合法融资目的的抗辩

主张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或“企业正常融资”,无“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

提供借款合同、资金使用计划等证据,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炒作;

强调融资对象为特定亲友、企业员工(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非社会性”特征。

案例:甲公司因扩大生产向内部员工借款并承诺分红,未公开宣传,可主张属于合法的内部集资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金融属性”的认知错误

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属于“普通民间借贷”,不知需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如农村地区常见的“合会”“互助会”)。

(二)客观方面:质疑“四要件”的符合性

非法性的抗辩

主张融资行为已取得地方政府默许或符合区域性金融政策(如试点中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模式);

融资主体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持牌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而非“非法吸收”。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弱化

未通过媒体、广告等公开渠道宣传,仅通过口口相传向特定人群融资(如融资对象30人且为亲友),可主张不符合“公开性”“社会性”要件。

二、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的辩护要点

(一)对“公众存款”的认定争议

融资对象的特定性证明

提供投资人名单、身份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证明均为“熟人关系”而非社会公众;

主张“通过熟人介绍加入的新投资人”仍属于“特定对象”延伸,而非“不特定公众”。

资金用途的正当性审查

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资金用于真实项目(如提供项目合同、进度报表),未进行高风险投资或挥霍。

(二)“利诱性”的合理性抗辩

主张“承诺回报”系行业惯例或合理收益预期(如年化利率≤15.4%符合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而非“非法高息诱惑”。

三、罪名区分与罪轻辩护策略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未达入罪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需满足“个人吸收≥100万元/对象≥30人”或“单位吸收≥500万元/对象≥150人”,若未达标可主张行政违法(如《取缔办法》处罚)。

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

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临时融资,且未造成投资人损失(如本息已全额偿还),可依据《刑法》第13条主张非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主张资金链断裂系市场风险导致(如行业下行、疫情影响),而非故意挥霍或转移资产;

提供资产负债表、重组计划等证据,证明企业仍具备还款能力。

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的区分

主张融资形式为“借款”而非“股权/债券发行”(如签订借款协议而非认购协议),可排除该罪名适用。

四、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主张行为人仅负责财务登记、合同签署等辅助工作(如普通员工按指令操作),未参与决策或分红,可减少基准刑30%-70%

自首与退赃

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退还违法所得,可减少基准刑20%-40%

(二)酌定从轻情节

投资人谅解与社会稳定性

投资人出具《谅解书》、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可主张社会危害性较小;

企业仍在正常经营且制定可行还款计划,可降低再犯风险。

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的抗辩

主张融资行为受当地金融环境、政策导向影响(如地方政府推动的“助企融资”试点),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

(三)缓刑适用条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积极退赃、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争取缓刑(司法实践中对“初犯、小微企业主”适用率较高)。

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潜逃、销毁财务凭证等,需避免触碰此类加重情节。

五、特殊场景下的辩护要点

(一)P2P平台”的责任划分

主张行为人系“平台技术人员”而非“实际控制人”:

提供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证明仅负责服务器维护、数据存储等中立技术工作;

强调对平台资金流向、项目真实性不知情。

(二)“众筹模式”的合法性抗辩

主张属于“公益众筹”或“产品预售众筹”:

提供众筹平台公示信息、资金监管协议,证明资金用于特定项目且投资人不追求固定回报;

引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论证模式合规性。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需紧密结合金融监管政策与司法实践,重点关注“四要件”的实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以及民间融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小微企业因经营需要融资、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态度较为审慎,辩护律师可通过论证融资行为的民间属性、推动退赃与和解、区分责任层级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罪轻或无罪结果。同时,注意该罪名与“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竞合问题,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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