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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辩护策略 广州帮信罪案件辩护律师

2025-05-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97人看过举报

帮信罪辩护策略:从主观明知到情节认定的精准抗辩

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的“下游罪名”,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其辩护需围绕“主观明知”“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核心要素展开。司法实践中,因“明知推定”“中立帮助行为”“罪名竞合”等问题引发的争议频发,需结合个案细节制定精细化辩护方案。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突破口

(一)主观方面:否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无认知的抗辩

主张行为人不知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或服务实施犯罪:

提供聊天记录、业务合同等证据,证明对方声称用途合法(如“正常电商业务”“游戏代充”);

行为人属于技术开发者或平台运营者,按行业惯例提供标准化服务,未参与下游具体活动。

案例:甲为某电商平台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平台实际用于电信诈骗,若甲未接触平台内容且收取合理服务费,可主张无明知故意。

认知程度的弱化

即便存在“概括性认知”,主张行为人不知具体犯罪类型、目标对象(如仅知“可能用于灰色产业”但不知是诈骗),可影响“明知”的认定强度。

(二)客观方面:质疑“帮助行为的实质性”或“因果关系”

技术中立性抗辩

主张提供的是“通用技术服务”(如云服务器、支付接口),具有“多用途可能性”,未针对特定犯罪定制化开发:

对比同类技术的合法使用案例(如该服务器也用于正规企业网站);

证明技术服务无明显规避监管或促进犯罪的设计(如未关闭安全审计功能)。

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弱关联性

若下游犯罪未实际使用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如账号注册后未激活),或技术仅起辅助作用(如提供次要引流渠道),可主张不构成“实质性帮助”。

二、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的辩护要点

(一)对“明知推定”的反驳

基础事实的不充分性

质疑“高报低开”“异常交易”等推定明知的依据:

资金流水异常系行业特性(如电商平台“刷单”导致流水激增);

沟通记录中的“暗语”存在合理解释(如“安全测试”实为技术调试)。

反证的提出

提供行为人接受的合规培训记录、内部风控流程文件,证明其已尽到“事前审查义务”。

(二)帮助行为的定性争议

民事合作与刑事帮助的界限

主张行为属于正常商业合作(如签订正式服务协议、开具合规发票),而非专门针对犯罪的帮助。

上游犯罪的关联性审查

若上游犯罪未查实或罪名不成立,可主张“下游帮信罪缺乏成立基础”(如无证据证明“上游系电信诈骗”则帮信罪存疑)。

三、罪名区分与罪轻辩护策略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未达“严重”标准

入罪门槛的抗辩

帮信罪需满足“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获利1万元以上”“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标准,若未达标可主张行政违法(如《网络安全法》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临时提供帮助且获利极少(如帮朋友注册1个账号获利50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依据《刑法》第13条主张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主张行为人仅提供“技术支持”而非“直接转移赃款”:

帮信罪侧重“上游犯罪实施中”的辅助(如搭建诈骗网站);

掩隐罪侧重“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赃物处理(如帮助洗钱)。

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证明行为人未参与上游犯罪的共谋、分成,仅提供“一次性、被动性”帮助(如应他人要求提供1次服务器租赁),可排除共犯认定。

四、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帮信犯罪中,主张行为人仅负责执行指令(如按他人要求配置服务器参数),未参与决策或分成,可减少基准刑30%-70%

犯罪中止

提供帮助后及时终止服务并报警(如发现异常后关停服务器),可主张中止犯,减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

无犯罪前科,因缺乏网络安全知识或受误导参与(如大学生兼职“搭建网站”),可主张从宽处理。

积极退赃与技术溯源立功

退还违法所得并协助警方追踪上游犯罪(如提供服务器日志、注册信息),可降低基准刑10%-20%

(三)缓刑适用条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主动认罪认罚,可争取缓刑(司法实践中对“低层级技术人员”适用率较高)。

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多次帮助犯罪、为跨境电信诈骗集团提供服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杀人/恐怖活动仍提供帮助,需避免触碰此类加重情节。

五、特殊场景下的辩护要点

(一)“跑分”平台中的责任划分

主张行为人仅为“平台用户”而非“组织者”:

提供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证明其按平台规则被动提供账户,不知晓资金流向;

强调“跑分”模式下用户对资金性质的认知局限性(如平台宣称“合法资金周转”)。

(二)“租用账号”与“出售账号”的定性差异

主张行为属于“账号借用”而非“出售”:

提供聊天记录证明系“临时借用”(如“帮我收一下验证码”),无获利或获利极小;

强调《民法典》中“账号使用权转让”与“帮信罪中提供账号”的法律界限。

结语

帮信罪的辩护需紧密结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重点关注“明知推定的例外情形”“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新型网络服务的定性”等争议点。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初犯、低层级参与者、主动配合溯源”的案件态度较为宽容,辩护律师可通过论证主观认知不足、技术帮助的中立性、推动退赃与立功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罪轻或无罪结果。同时,注意该罪名与“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竞合问题,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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