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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要点 广州刑事律师

2025-05-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42人看过举报

抢劫罪

基本犯辩护:

目的关联抗辩:若手段行为并非基于劫财目的,与劫财行为无内在关联,可进行辩护。例如,行为人因个人恩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才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可主张该暴力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抗辩:若行为人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与不合法债务,如赌债,只要行为人认为有权获得)而使用暴力,可阻却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比如,甲因乙拖欠其赌债,对乙实施暴力索要,可据此辩护。

加重犯辩护:

入户抢劫:

“户”的特征抗辩:若场所缺乏用于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或私密性、排他性的场所特征,不构成“户”,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某仓库虽为居住场所,但主要用于货物存储,缺乏家庭生活功能,在其中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非法目的抗辩:若行为人入户并非基于抢劫目的或相关转化犯罪目的,可进行辩护。

同意入户抗辩:若被害人同意被告人入户,住宅安宁法益未受侵害,不构成入户抢劫。比如,甲邀请乙到家中谈事,乙趁机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特殊关系抗辩:若行为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如亲生子女等,其他近亲关系可类推),一般不构成入户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从抢劫对象是否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已占有的金融资本等角度辩护,如抢劫运钞车时,可对其是否属于加重情形提出质疑。

抢劫数额巨大:可对被告人是构成抢劫罪基本犯既遂还是加重犯未遂进行分析辩护,明确法定刑升格情形的性质(量刑规则或狭义加重构成),找出辩护切入点。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若伤亡结果难以归责于抢劫行为,即死亡结果与抢劫的手段行为或取财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该伤亡结果对被告人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可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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