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与实务难点
一、合同效力与资质管理
无效情形
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如自然人承包工程);
违法分包、转包(如总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方)。
无效合同的处理
工程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可拒付工程款。
二、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
可顺延工期情形
不可抗力(如地震、暴雨);
发包人原因(如未按时提供图纸、未支付进度款)。
工期索赔程序
需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提供证明(如监理签证、气象报告),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
三、工程款结算争议
结算依据
合同约定优先(如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结算。
司法鉴定启动
对工程量、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申请司法鉴定,但需避免“以鉴代审”(如鉴定机构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限制
权利主体
仅限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直接享有,但可通过代位权主张)。
行使期限
应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过期消灭。
优先范围
包括工程款(含人工工资)、材料款,不包括违约金、利息。
五、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
突破合同相对性
可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证明转包/违法分包关系)。
证据要点
转包/分包合同、施工记录、验收单;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