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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货渠道入手否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主观故意 广州刑事律师

2025-04-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4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从进货渠道入手否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主观故意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辩护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关键。而进货渠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往往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重要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该罪需以“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为前提。若能证明行为人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商品来源正当,则可有力否定主观故意。

在实际案例中,某个体商户从具有营业执照、品牌授权资质的贸易公司进货,该贸易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品牌授权书、进货发票及商品质检报告。商户基于对供应商资质的信任,以市场正常价格采购商品并销售。即便后续商品被鉴定为假冒,由于商户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商品为假冒。辩护律师可通过调取供应商资质文件、进货合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同时,若供应商存在欺诈行为,如提供虚假授权文件,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销售,也可作为否定主观故意的重要理由。

此外,进货价格也是判断主观故意的重要因素。若商品进货价格与正品市场价格相差无几,且行为人无法通过价格差异识别商品真伪,可进一步佐证其无主观故意。例如,某电子产品经销商以接近正品的价格从中间商处购进某品牌手机,该中间商声称商品为海外渠道特价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抛售,且销售方式公开透明。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通过对比市场价格、分析交易合理性,向法庭说明行为人无故意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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