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2025-02-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赔偿及购房合同违约情形的确定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怎么赔

-按约定赔偿: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预先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约定违约数额,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按每日房价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就应按此执行。

-调整赔偿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比如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可要求增加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合同未约定或损失难以计算: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时,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

购房合同违约情形及责任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责任。

-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0835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