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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与李氏结婚已历五载,膝下育有一女,年方三岁。李氏之母,自夫君辞世后,便与他们同住。婆媳间关系和睦,夫妻二人亦尽孝道,老太太目睹此情此景,心中充满温暖,遂有意向他们赠送其名下房产。老太太遂精心草拟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前往公证机关完成了公证程序。合同中明确指出,该房产待老太太离世后方能正式转移至年轻夫妇名下。
然而,命运多舛,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幸夺走了李氏的生命。老太太深陷丧子之痛,面对儿子的离世,她决定改变初衷,欲将房产转赠予其他子女。随后,她前往公证机关,请求撤销先前所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
原则上,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若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质,或已进行公证,则不得随意撤销。对于那些所有权已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已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这些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不履行;三是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已具有法定效力,除非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否则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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