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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并不必然导致其应继承份额受到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有意愿履行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自身拥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该继承人进行扶养的,在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该继承人未实际履行扶养行为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然而,若被继承人缺乏固定收入且不具备劳动能力,确实需要继承人予以扶养,而此时继承人拥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能履行自身应尽的扶养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在分配遗产时理应充分考量这一因素,即对于未尽或少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酌情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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