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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因各种原因向他人赠与财产,但事后可能会产生后悔之情,那么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
【案件概述】
莉莉与刘刚结婚未满半年,便要求刘刚将其婚前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将提出离婚。房产证名字变更后不久,莉莉便搬离家中,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刘刚在愤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莉莉的房产赠与。2019年5月,莉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财产。2019年7月,刘刚发现莉莉已与他人同居,遂坚决提出离婚。然而,房产证上已加上莉莉的名字,若离婚,意味着房产将被分割给莉莉一半。刘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对莉莉的房产赠与。在法庭上,刘刚表示,赠与莉莉一半房产是出于稳定婚姻和夫妻感情的考虑。但莉莉不仅有外遇,还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莉莉则辩称,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刘刚婚前的承诺,而她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她并未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决】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刚赠与莉莉一半房产,是在莉莉要求房产证上加名字,且以离婚相威胁的情况下,出于维系夫妻感情的考虑。但莉莉在获得一半房产后,双方关系急剧恶化,多次发生矛盾甚至提起离婚诉讼。刘刚提交的大量证据显示,莉莉确实有伤害夫妻感情,激化夫妻矛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刚的感情,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刚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其对莉莉一半房产的赠与。
【法律知识补充】
1.何为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2.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可以,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以下两类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不影响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3.赠与人穷困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注:该抗辩权可对抗经公证的赠与以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4.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无需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已交付的赠与财产无需返还。
(2)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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