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要少分财产 广州离婚律师

2024-12-2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要少分财产

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姻关系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离婚时,如果查明夫妻另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应少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鲜某某(男)、黄某某(女)系夫妻,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小型轿车一辆。2021年,鲜某某将小型轿车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估算该车目前价值为9万余元。鲜某某起诉与黄某某离婚,黄某某主张鲜某某有转移财产行为,应当不分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某某支取黄某某名下存款后购买车辆,又将车辆擅自转移登记在案外人张某某名下,并在收到保险赔付款后自行存款,其抗辩已经用于日常花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鲜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女方分得70%的共有财产。黄某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在分居期间,男方取出存于其名下的现金存款,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且对钱款去路不能进行举证,应当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夫妻共有的现金存款由一人掌管,房产、车辆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较多,当另一方为家庭主妇时,因其对家庭财产状况不甚了解,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弱势。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一定隐蔽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是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对妇女权益保护十分不利。实务中,应当首先固定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理清财产走向,有大额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加大对掌握财产一方举证要求,超出日常生活中合理范围的资金流向,应慎重审查,结合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弱势一方倾斜,有效地保护妇女在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权益。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022311

  • 昨日访问量

    679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