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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进行降职降薪所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涉及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与解除等焦点问题。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变更行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是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行为的权利滥用,用人单位需要对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正常出勤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劳动者无故缺勤,构成旷工,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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