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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欺诈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两者都有着诈的外观,只是民事欺诈行为人有欺诈的意思,也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该欺诈行为是为了完成合同本身的履行,合同诈骗的诈本身是一种骗,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但是,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准确界定,甚至有的经济纠纷被认定为犯罪
合同诈骗罪
【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那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应如何正确理解呢?
【蚂蚁观点】
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就不应列入该罪的合同范畴。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该罪名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经济的特征。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抚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不属于合同诈骗。
另外,虽然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只有行为人利用能够体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该合同才满足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同时,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财物的非法占有,而被害人也正是由于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保证合同订立生效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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