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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廖某杨在广州市区新塘镇碧松山经营益杨绣花厂期间,从2012年7月起以订购牛仔布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1的牛仔布款人民币269836.9元;以给付少量牛仔裤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1的货款人民币90699元;期间还将新生产出的牛仔裤以低价销售给雷某2发等人。2012年9月底,被告人廖某杨变更联系方式并弃厂逃匿。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廖某杨在广东省惠东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作为广州专业诈骗罪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廖某杨因经营不善和被人催债产生恐惧而被迫关闭工厂,主观上没有逃匿意图;2.被告人廖某杨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3.被告人廖某杨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杨退赔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杨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杨对合同诈骗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杨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某杨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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