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培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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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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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发生拉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X酒后乘坐车辆到达某小区门口,因未出示有效的出入证件、未佩戴口罩被疫情防控期间负有小区出入管理职责的保安人员阻拦,被告人张X下车后辱骂保安人员,后在司机的劝解下步行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保安组长李X和保安刘X2快步追赶被告人张X至地下停车场53号楼入口通道内,被告人张X为摆脱保安的阻拦,推了一下刘X2,后刘X2倒地死亡。经鉴定,1、刘X2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2、刘X2生前争执、追逐、拉扯、遭受外力作用至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均可以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急性发作。案发后,被告人张X亲属与被害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诉讼中,被告人张X在律师的见证和帮助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说明、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诊疗资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交接班记录、门卫检查制度、小区居民临时通行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文件资料、赔偿谅解协议书、电子银行回单、刑事谅解书、视听资料、手机通话明细资料、被告人张X供述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采纳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简介曹培锏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纠纷和刑事律师,执业16年,现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1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